上海普陀區律師認為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該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賠償權利人可以主張的賠償項目及費用制定了明確標準,筆者總結該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供讀者參考。
一、明確主體
1. 誰可以主張賠償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的,可請求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該司法解釋調整了原司法解釋第1條被侵害權利客體的順序,即由“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修改為“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這三類權利在性質上都屬于物質性人格權,身體作為自然人生理組織的整體,其權利的完整是健康權保護的前提,因此該司法解釋按照《民法典》的權利排列順序進行了修改。
該司法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該司法解釋中“賠償權利人”的范圍刪除了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僅限于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2. 誰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二條進一步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如侵權行為發生的原因不同,我們還需具體分析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問題,以進一步明確賠償義務人,該司法解釋第三至第五條規定:
注:表格中提及的《工傷保險條例》內容較多,不在本文累述。
3. 總結
當事人受到人身損害的,本人可主張損害賠償。當事人死亡的,由其近親屬主張相關的賠償費用。
如有共同侵權人,建議一并提起訴訟,否則共同侵權人對賠償權利人放棄請求的部分,不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兩種身份主體,勞動者以及幫工人。
依據國務院于2010年12月20日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這里的幫工人主要是指為他人提供幫助的“好人”,通過上表我們可以看出,幫工人如果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應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被幫工人可予以適當補償,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但是,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不管是致人損害或者因此遭受人身損害,只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可不承擔賠償責任。
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該司法解釋第4條對原司法解釋第13條進行修改,刪除了“受害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內容;對于幫工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賦予被幫工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幫工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二、賠償項目
1. 當事人可以就哪些損失主張賠償?該司法解釋第六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了15項賠償費用,其中三項賠償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2. 認定賠償費用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1 一次性給付的費用
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①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主要有醫療費,賠償權利人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來確定。
此外,如果需要進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從而產生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也就是說,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除了醫療費,還可能包括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
② 死亡賠償金
該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如果計入死亡賠償金,則被扶養人生活費連同死亡賠償金,需一次性給付。
③ 精神損害撫慰金
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5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應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2 涉及超期限請求繼續給付費用的問題
該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這些期限、年限是如何確定的,其次再看超過這個確定的期限,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繼續給付需滿足的條件以及限期。
① 護理期限
護理期限直接影響到護理費的計算數額,因護理費的賠償根據主要是: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以及護理期限這三項。
該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② 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
輔助器具費規定在第十三條,這里指的是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而輔助器具可能會涉及更換周期的問題,這個也是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如果超過原先確定的使用年限,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繼續給付。
③ 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
關于殘疾賠償金,該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結合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二條同時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那么,只要致受害人殘疾的,不管有沒有影響受害人的實際收入,只要嚴重影響其就業,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殘疾賠償金進行調整。
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殘疾賠償金在滿足特定條件下,不僅超過確定期限可以請求繼續給付,還能請求人民法院作出相應的調整。原則上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超過這個期限的,確需請求繼續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2.3 “上一年度”的確定
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依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需要參考以上數據確定賠償數額的主要有:誤工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
3. 總結
該司法解釋涉及的15項賠償費用,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按自身的情況向人民法院主張相關的賠償費用,每項費用的計算標準都有相應的規范,哪些費用應當是一次性給付的,哪些費用需要參照政府的統計數據確定,以及賠償費用的起止計算點,都需要進行仔細確認。
三、2021年度17省市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1. 山東省
2021年1月19日,山東省統計局公布2020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753元。
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規定,自2020年3月12日起,山東地區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統一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相關項目賠償數額。故,山東地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含海事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3726元/年進行計算。
2. 福建省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統計局公布2020年度福建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數據,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160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30487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80元,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6339元。
根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省內部分地區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閩法明傳[2019]357號)規定,廈門、莆田、平潭等地區已試點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廈門、莆田、平潭等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死亡賠償金均按照47160元/年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30487元/年計算。
3. 山西省
2021年1月22日,山西省統計局公布2020年度山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93元。根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中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規定,山西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34793元/年進行計算。
4. 內蒙古
2021年1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公布2020年度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353元,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內蒙古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41353元/年進行計算。
5. 黑龍江省
2021年1月21日,黑龍江省統計局公布2020年度黑龍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15元,根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統一城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黑高法[2019]241號)規定,黑龍江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31115元/年進行計算。
6. 湖南省
2021年1月19日,湖南省統計局公布2020年度湖南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情況,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98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85元,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6796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4974元。湖南省長沙市、常德市、岳陽市、郴州市等地區已試點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按照湖南省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故,湖南省內長沙市、常德市、岳陽市、郴州市等已試點統一賠償標準地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殘疾/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1698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26796元/年進行計算。
7. 北京市
2021年1月20日,北京市統計局公布2020年度居民收入及支出數據,其中2020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34元、2020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38903元,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權行為發生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全部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按統一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
8. 江西省
2021年1月20日,江西省統計局公布2020年度江西省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56元,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贛高法[2020]45號)規定,江西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38556元/年進行計算。
9.江蘇省
2021年1月2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蘇高法電[2020]59號電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適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有關費用標準(2020年度)的通知》,將2020年度江蘇省相關賠償費用標準所依據的統計數據通報如下:
2020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資性收入為24657元,經營凈收入為5703元。2020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26225元。
10.浙江省
2021年1月19日,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隊公布2020年度浙江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收據,其中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397元、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1295元。目前,浙江地區均已試點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除寧波市試點按照寧波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外,其余地市均試點按照浙江省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11. 湖北省
2021年1月19日,湖北省統計局公布2020年度湖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06元,根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鄂高法[2019]158號)規定,湖北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36706元/年進行計算。
12.陜西省
2021年1月20日,陜西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陜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68元/年,根據《關于在全省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中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意見(試行)》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中全面推進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實現人身損害賠償“同命同價”。
13.天津市
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統計局公布2020年度天津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659元/年,根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津高法[2019]338號)規定,天津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7659元/年進行計算。
14.廣東省
2021年1月19日,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公布 2020年度廣東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收據,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257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33511元。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訴訟中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粵高法[2019]159號)規定,對2020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人身損害,在民事訴訟中統一按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除深圳、珠海、汕頭外,廣東省一般地區均按照廣東省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15.重慶市
2021年1月21日,重慶市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重慶市居民收入及支出數據,其中2020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6元,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6464元。根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渝高法[2020]58號)規定,重慶地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0006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26464元/年進行計算。
16.安徽省
2021年1月20日,安徽省統計局公布2020年度居民收入數據,其中2020年度安徽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442元,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皖高法[2019]112號)規定,安徽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9442元/年進行計算。
17.河南省
2021年1月20日,國家統計局河南調查總隊公布 2020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0644.91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107.93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2201.10元。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河南地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4750.34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20644.91元/年進行計算。
四、結語
本文僅是概述性整理,實務中,還需根據當事人的不同情況計算相應的賠償數額,細節繁多,無法在此一一累述。 上海浦東刑事咨詢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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