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公安構造對380余個網貸平臺備案偵察,查扣解凍涉案資產約百億元,此中涉嫌刑事犯法的P2P高管大都被繩之以法。依據公安構造的考察,涉案的P2P高管以非法吸取民眾取款罪占多數,那么, P2P網貸平臺防止觸犯刑法,P2P高管刑事危險如何做好防范呢?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作為 P2P 平臺從業人員防止刑事犯罪風險可以從縱、橫兩個層面采取措施:
一、縱向層面
縱向層面是指P2P高管在一個公司所處的位置,這一點也能夠分為三層:第一層是股東及核心高管即決策層;第二層是中高層治理職員即營業執行層;第三層是上層事情人員。
就單元犯法而言,普通不會觸及上層事情職員(當然也有破例如個體財政職員),而股東及核心高管即決策層因為其控制充沛的信息從一開端就曉得或許應當曉得其所處置的科目是不是擁有違法性(當然也有故意或者想當然地例外),所以就這個層面的人員而言,除了積極學習、咨詢專業人士業務的合規性并始終秉持合規經營的宗旨外更主要的恐怕除了革除自己心中諸如“一夜暴富”、“輕易發財”等魔鬼之外沒有什么良方可言。倒是第二層級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即業務執行層人員,在入職之前需要多加小心。
二、橫向層面
橫的層面等于就刑法罪名分類而言。互聯網金融最輕易涉及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儲罪,簡略而言仍是看平臺觸及的融資項目,虛偽假造項目多歸于集資詐騙罪,處罰相當嚴格。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用無為目標,應用欺騙要領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如下罰金;
數額偉大或許有其余緊張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分外偉大或許有其余分外緊張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假如融資項目真是由于其余緣故原由致使組成非法吸取民眾取款罪則懲罰相對要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偉大或許有其余緊張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往常,互聯網金融行業未然成為高危行業,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舒適提醒列位,P2P高管刑事風險要想防患于未然,需謹慎入行,切勿因一時掙錢多,誤了一生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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