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報復社會會計、統計工作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建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應當履行自己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管理人員可以實行有效打擊報復,情節發展惡劣的行為。接下來就由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界限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建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后者則為我們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進行人員。
2、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和《統計法》的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投訴人、舉報人。
3、本罪的行為方式既可以通過利用職權實施,又可以不利用職權實施;后者則必要求企業濫用職權問題進行報復。盡管我們如此,有時候一個會計研究人員、統計分析人員對其行為數據進行有效抵制的同時又在公共場合如會議上提出了一些批評甚或對其他相關違法犯罪心理行為提出了控告,而行為人如濫用職權報復且為我國國家安全機關對于工作技術人員時,則同時觸犯本罪與報復陷害罪,此時,應按照想象競合從一重罪即后者處罰。
二、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會計、統計人員的人身權利,又侵犯了國家會計、統計管理制度。建立嚴格完善的會計、統計制度,是發展國民經濟的重要保證。為此,我國專門制定了《會計法》和《統計法》,要求一切會計、統計機構和人員嚴格履行職責,并賦予了會計、統計人員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行為的職權。但近年來,一些單位的領導人員為了個人的私利和小團體的利益,不但違反會計法、統計法,還對會計、統計人員的抵制行為進行打擊報復,嚴重侵犯了國家的經濟管理制度和會計、統計人員的人身權利,對于這種行為,理應給予刑事處罰。
2、本罪的侵害對象為會計人員和統計人員。會計人員是指持有會計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按照有關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總會計師等。其中“會計主管人員”是指不設置會計機構,只在其他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單位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人員。財政部1996年頒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16條規定:“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所以,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侵害對象不包括那些不具備會計資格的臨時受指派從事一些有關會計事務工作的人員,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于不具有會計資格,臨時從事財會管理工作的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不能認定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需要作為犯罪處罰的,可根據其打擊報復行為具體危害性,定以相應的罪名。根據我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統計人員應包括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各部門設立的統計機構中的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還包括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的統計機構中的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非上述統計人員,不能成為打擊報告統計人員罪的侵犯對象。
所謂依法履行職責,對于會計人員來說,是指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第22條的規定履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如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參與擬訂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辦理其他會計事務等。對于統計人員來說,則是指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第22條的規定,履行統計人員的職責如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對本月位的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制度,并會同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制度,等等。以上就是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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