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集體訴訟中作出的調解書能否適用于后來的訴訟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僅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判決的既判力適用于未登記的權利人。下面請看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大家帶來的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注意進行審查申報權利登記的權利人是否可以能夠充分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相關關系發展以及所受到的損害,還應當需要注意審查其與已經起訴或者應訴的當事人一方的訴訟標的公司是否具有屬于同一產品種類。
第二,注意協調好前者與后者的關系。 未參加登記的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注意依法充分保障后一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為當事人提出索賠提供程序機會。只有從程序上切實保護未登記人的利益,才能使判決效力的擴大得到正當性的發揮,才能真正實現代表人訴訟的目的。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可以作出裁定,規定前項訴訟的裁定或者判決適用于債權人。同時,還應關注審查后的訴訟當事人與審判前的訴訟債權關系前后的訴權審查,進一步決定是否可以直接適用于后一訴訟當事人。例如,在判決停止侵權或宣告判決的情況下,許多當事人無需登記,即使他們沒有登記,他們也可以平等地享受成功判決的好處,例如,沒有登記只有侵權人(如化工廠)才能停止侵權的案件的人,也可能受益。 但是,如果未登記的一方隨后要求化工廠停止侵權,同時要求損害賠償,是否可以直接決定前代表訴訟的決定直接適用于后續訴訟?原訟的判決是否有既判力,依照現行規定難以處理。針對上述問題,有與會者建議,可以采用巴西辦法,將判決分為有利和不利兩類,規定對兩類對已登記當事方的判決都有既判力。在作出判決后,已登記成員不得采取任何進一步行動,僅有利于代表人訴訟的判決,對不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是既判力的,但個人的權利未得到充分救濟的(未支付合理賠償的),仍可以提起個人訴訟。這種方法能否妥善解決訴訟前與訴訟后的關系,依法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仍有待人民法院實踐和體會。
第三,人民法院在集體訴訟中作出的調解書能否適用于后來的訴訟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僅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判決的既判力適用于未登記的權利人。有傾向性的意見認為,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通過讓渡部分權利、妥協達成的協議,因此不應當具有約束調解協議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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