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詐騙手法,騙取對方的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認定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關鍵在于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主要特征有如下三點:
第一,行為人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或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明確知道自己無任何履行能力,以虛構等手段騙取對方信任,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同時陳士忠律師也表示,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雖不具備相應履約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內能夠達到履行標準或他人可提供相應擔保(包括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那么這種情況在實務中,也可認定為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第二,行為人采取欺騙的手段。通常采取偽造證件、隱瞞事實、虛構資質或以虛假身份證明做擔保等手段來欺騙合同相對人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在合同簽訂后行為人通常采取多種手段阻礙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從而給合同相對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使合同相對人對行為人的履行能力產生錯誤認知。陳士忠律師表示,在此談到的錯誤認知通常是指足以引起合同相對人處分財產的錯誤認知行為,而非泛指案件中對所有事實情況的錯誤認知。且合同詐騙案中合同相對人自愿與行為人簽訂合同并履行合同義務,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因履行合同而交付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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