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歧視少數民族作品罪有以下構成要件:侵犯的客體,與煽動民族歧視、民族仇恨罪一樣,是民族平等。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主體要件是對出版物的出版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接下來就由靜安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出書鄙視凌辱少數民族作品罪與其他罪的界限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本罪與侮辱罪、誹謗罪的界限
1、犯罪客體不同,侮辱罪、誹謗罪侵犯的是公民個人的人格和名譽;而本罪侵犯的則是作為群體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侮辱罪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罪表現為行為人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雖然侮辱、誹謗行為也可以采取出版作品等文字方式,但還可以采取口頭、動作等方式。而本罪只能表現為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作為群體的少數民族;而侮辱罪、誹謗罪侵犯的則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
4、犯罪主體不同,侮辱罪、誹謗罪的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本罪的主體則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5、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而侮辱罪、誹謗罪則只能是直接故意,行為人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之目的。
二、本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界限
根據本法第249條的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故意用語言、文字或者其它方式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它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兩罪都侵犯了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破壞了民族間平等、團結、互助的關系。但具體而言,兩者側重點則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則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團結的權利。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只是55個少數民族;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侵犯的則是包括漢族在內的全部56個民族。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表現為以語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其煽動的方式雖也可以采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并非僅限于此,其行為方式要比本罪廣泛得多,
4、犯罪主體上不同,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則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5、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則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壞民族團結、制造民族矛盾之目的。
三、出書鄙視凌辱少數民族作品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條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民族團結是國家富強、安寧的重要保證。因此,國家歷來重視民族團結問題,要求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尊重,要求一切國家工作人員都是要嚴格遵守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并對嚴重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以犯罪論處,給予刑事處罰。出版機構在出版物中理應加強宣傳民族團結的內容,更應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但是,近年來,有個別出版單位在出版物中刊載帶有侮辱、歧視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傷害了少數民族的感情,影響了民族團結。以上就是靜安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出書鄙視凌辱少數民族作品罪與其他罪的界限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靜安刑事律師在線解答在線解答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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