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4日22時許,被告孫學雙到 Bentun 村民趙寶家中與趙寶打麻將。他看到趙寶出去了,只有他的女兒,受害者趙某一個人在家,于是冒出了強奸的念頭。孫雪霜在語言上被拒絕,被迫脫掉衣服和褲子強奸。上海律師咨詢網今天就來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由于趙某掙扎著反抗,并聲稱要揭發罪行,孫學堂雙方都很生氣,到廚房拿“兩顆牙”給趙某頭上打了幾下,讓趙某昏迷不醒。孫雪霜上前用手撫摸趙某的胸部和陰道,并用斷裂的“兩顆牙”木柄殘忍地捅了趙某的陰道幾下,生怕醒來后自己的罪行被揭穿,產生殺人的惡意,將趙某拖到門口拉住頭部猛擊門檻數字,讓趙某當場死亡。
孫雪雙逃離現場后,遺棄了從現場取走的趙某的腰帶,將斷掉的“兩顆牙”頭藏在家中的柴堆里,身上的衣服和鞋子在家中燒毀。經過法醫檢查,趙某頭部被鈍器擊傷,腹部、恥骨丘和陰道被刺傷,死于嚴重的頭部損傷(顱骨骨折、硬膜下出血、腦挫傷、蛛網膜下腔出血)。2005年6月11日被公安局抓獲。
錦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我院調取了指控被告人孫學雙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物證照片、尸體檢驗鑒定書、物證檢驗鑒定書、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雪霜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并殺害被害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未遂)、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量刑。
附帶民事法律訴訟原告人趙寶要求被告人孫學雙賠償中國經濟發展損失進行人民幣20萬元。被告孫學雙辯稱: 我無罪。公安局的供詞是公安人員刑訊逼供的結果。
被告人辯護意見: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孫雪霜有犯罪事實所使用的15份證據,不同時具備法定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三個必要要件,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孫雪霜有犯罪事實,這15條證據相互矛盾。所有證據綜合起來不能從邏輯上推斷被告人孫學雙有犯罪事實。希望孫雪霜無罪釋放。
調查發現,2005年4月24日23時30分,黑山縣 Lijia 黑頭村村民趙返回家中,發現女兒趙某死在后屋地板上。法醫鑒定后被他人用鈍器擊傷頭部,腹部刺傷恥骨丘和陰道,造成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下列證據證明,并經法庭質證、認證。
1、證人趙寶證言:2005年4月24日晚我在劉鐵利家喝酒,21時又到趙恒家玩麻將,23時30分,我回家可以發現國內外屋燈沒亮,在月光下我們看見自己女兒趙某某頭東腳西躺在里屋地上,頭離門檻以及不遠,頭部有血。我開里屋燈也沒亮,感覺這些事情發展不好,就跑到趙恒家,當時王廣棟等人研究還在,我告訴學生他們我女兒沒有出事了,隨后與王廣棟、劉洪彬返回一個我家,王、劉二人進屋看后就報案了。
2、目擊者王廣東的證詞: 2005年4月24日,大約23:00,我和趙寶聽說女兒趙某被殺后,一起去了趙恒家。我看到趙某的女兒趙某,帶著打火機,臉朝上趴在西房的地板上,離門檻不遠,一絲不掛,腳踝處似乎有什么東西清晰可見,于是我們報了案。
3、證人劉宏斌證言:2005年4月24日晚上,我在趙恒家睡覺。23: 40左右被麻將聲吵醒,看見趙寶回家了。過了五六分鐘,趙寶回來說女兒死了,燈打不開了,燈壞了。我和王廣東跟著趙寶來到趙家。王廣東用打火機照明,看到趙保的女兒躺在西屋的地上。
4、公安行政機關可以出具的《現場進行勘查工作筆錄》、現場工程勘驗需要檢查方法提取數據痕跡、物證信息登記表及所拍照片證實:中心通過現場的位置,現場內具有破碎燈泡殘片的位置,地面及墻上噴濺、流淌、擦蹭血跡和血泊分布基本情況、被害人對于尸體的位置、尸體研究體位、衣著等情況。
炕上東南角有行李作為一個,行李以及西側有白色棉被一床,上有三處污染都是血跡,褥子西側有長26厘米木棒一根,一端有新鮮出現斷裂活動痕跡,木棒周圍有大量減少燈泡采用碎片。證實:在現場管理房屋與東鄰之間有80厘米寬夾道一條,夾道南出口基地東側墻立面設計上有擦蹭血跡一處,由此開始往南1、2米處地面上破舊蒸屜的竹片材料上有血跡一處。
夾道北端有1、2米高的磚墻,磚墻建筑南側立面形式上有蹬踏痕跡,磚墻結構上方空間平面問題上有兩處擦蹭血跡。
上海律師咨詢網注意到,此墻北有南北發展走向5米長地向向日葵桿籬笆,此籬笆距墻30厘米處有一根向日葵桿頂端發生折斷。在籬笆北端向東架設的尼龍繩網下北側由于地面網絡上有一種黑色皮褲帶一條。證實中國勘查人員拍照后將現場沒有物證木棒二根、磚頭兩塊、黑色皮褲帶一條有效提取等情況。
故意殺人案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 證明誣告陷害罪需要哪些證據?上 |
匿名信中的有關事實如何確認?上 | 匿名信在挪用公款案件中有哪些作 |
刑事案件中作案工具對犯罪認定有 | 如何認定行為方式是否屬于故意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