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公刑事尸體鑒定文書(2005)第05號寫明:經尸檢,死者趙頭部挫傷,邊緣不規則,有間質性橋,認為是鈍器傷;腹部、恥骨丘和陰道挫傷,邊緣不規則,有間質橋,認為是鈍器刺傷所致;左右手手指的皮膚挫傷被認為是抵抗損傷。上海律師咨詢網今天就來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根據尸體解剖及局部解剖,死者趙顱骨粉碎性骨折,硬膜下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挫裂傷,考慮為顱腦損傷。根據尸體解剖及局部解剖,結合現場勘查及案情,死者趙某某系被他人用鈍器擊傷頭部,刺傷腹部恥骨丘及陰道,致重度顱腦損傷(顱骨凹陷及粉碎性骨折、硬膜下出血、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
黑公刑技鑒字(2005)第05號《物證進行檢驗技術鑒定書》及公安行政機關可以出具《情況分析說明》證實,現場信息提取的兇器磚頭兩塊為同一企業整體、兩段或者木棒及后由孫學雙交出來的“二齒頭”為同一行業整體,以上這些物體均檢出“O”型血跡,與被害人趙某某因為血型系統相一致。
根據公安局的一份聲明,受害人趙某的死亡時間是2005年4月24日21:00到24:00之間。同時,根據趙姓受害人頭部創傷的特點,確定其為鈍器外力所致,“兩顆牙齒”符合鈍器的特征,“兩顆牙齒”的斷端符合其特征。
上述證人關于犯罪時間和地點的陳述與公安局的陳述和現場調查記錄一致,證明了犯罪時間和地點。現場調查的內容、物證的收集和鑒定結論與尸檢分析結果一致,證明了受害人受害的事實以及施暴者行為的手段和后果。
我院認為,經過庭審、舉證、質證、鑒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雪霜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等缺乏充分證據證實其犯罪行為、手段和工具。本案仍存在一些不能排除的矛盾和疑點。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雪霜故意殺人、強奸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能成立。
孫學雙沒有執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其辯護人關于本案證據不足、孫學雙無罪的辯解,應予采納。根據現有證據,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能認定為孫雪霜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可以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后另行告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孫學雙無罪;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寶的訴訟請求。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遼寧省,也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十日內直接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以書面形式提出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龔忠福,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武鄉縣蟠龍鎮南山頭村人,漢族,大專學歷,中共黨員,專業干部。原長治市政府南院管理處主任,住長治市政府南院6排2號。2001年7月2日,因涉嫌誣告陷害罪被長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受賄罪被長治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7月20日,經長治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7月23日被長治市公安局批準逮捕。2003年1月1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張月堂,1957年10月10日出生,武鄉縣張健鎮沈達梁溝村人,漢族,大專文化,專業干部。原長治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后勤服務中心副主任,住長治廣場財稅家屬樓1單元5號。2001年7月2日,因涉嫌誣告陷害罪被長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經長治市人民檢察院批準,7月23日被長治市公安局逮捕。他于2002年3月13日被釋放。
2002年3月13日,沁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龔忠福被指控犯誣告陷害罪、受賄罪、貪污罪,被告人張月堂被指控犯誣告陷害罪一案進行了審理,并作出(2002)秦子子楚字第2號刑事判決,判決后,沁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被告人龔忠福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律師咨詢網發現,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2年7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治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官王慶安、到庭執行職務,原審被告人龔中福及其辯護人周曉、常,原審被告人張月堂及其辯護人劉,證人杜華華到庭參加訴訟。這個案子已經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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