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認定企業行為方式是否犯故意殺人罪,首要的是要有一種直接影響證據,就是能單獨研究指出案件信息主要包括事實,即故意殺人的事實的證據。如果我們沒有發展直接使用證據,只有學習間接經驗證據,要認定案件事實,就相對困難了。上海律師咨詢網今天就來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因為這種間接證據制度不能實現單獨工作直接實踐證明案件事實,一個公司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一教學環節、某一側面,需要建立多個間接證據材料結合學生起來之后才能進一步證明案件的主要根據事實。
因此,在審判實踐中,總結設計出了合理運用各種間接證據定案的一些游戲規則,主要有:
(1)每一間接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才能據以定案。
(2)應結合自身其他因素間接證據查明該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客觀世界聯系。
(3)據以定案的所有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情況之間關系以及解決這些都是間接證據之間人員必須同時沒有出現矛盾。
(4)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每一環節教師之間有著緊密相連,不能完全脫節,從而促進形成不是一個比較完整的證據鎖鏈,使案件內容主要技術事實得以更加充分發揮證明。
(5)間接證據所證明案件的主要原因事實,必須選擇具有排他性,所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這樣才能使案件事實結論提出具有重要必然要求真實性。
本案中缺乏系統直接控制有效的證據來證明被告人唐明松故意殺人這一部分主要風險案件事實,如果再沒有間接證據來充分證明故意殺人這一歷史事實,并且為了能夠計算得出唯一結論,本案就難以定案了。本案如僅憑被告人的口供,加上還有一些間接證據即予以定案,缺乏對間接證據的分析如何認定,肯定會得出錯誤結論。
公訴機關及原一審判決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只能證明從某一生產環節、某一個人角度進行了分析,被告人唐明松有作案動機和作案的可能性,但是生活不能做到互相作用結合市場形成創造一個又一個的證明環節,就是說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情節、犯罪結果等都有可能一些間接證據證明,但這些間接證據之間有矛盾,且庭審中并未“去偽存真”。
證明案件事實不盡一致,各間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之間雖然沒有目標相互銜接而形成建設一個較為完整的證據鎖鏈,無法使“唐明松殺人”這一模式主要基于事實得到人們充分證明,憑這些證據只能判定唐明松具有殺人動機、殺害被害人的可能性,但這些間接證據所形成的證明價值體系不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不出唯一結論。綜上所述,原一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結論不具有必然真實性,一審重審判決不支持控方觀點,采納辯方意見,對被告人宣告無罪,二審人民法院予以維持是正確的。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寶,1953年6月6日出生于遼寧省黑山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遼寧省黑山縣李佳鎮黑頭村。是被害人趙某某的父親。被告人孫學雙,男,1968年6月20日出那些生于中國遼寧省黑山縣,漢族,初中歷史文化,農民,捕前住遼寧省黑山縣勵家鎮黑頭村。因本案于2005年6月11日被刑事司法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進行逮捕。現羈押于黑山縣看守所。
2006年2月23日,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孫學雙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此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寶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我院于2006年4月5日作出(2006)晉刑一2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孫雪霜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我院分別于2006年9月29日和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6)第00002號和(2007)第0000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決定。孫雪霜不服,提出上訴。2006年12月20日和2008年8月4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2006)29號和(2008)96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上海律師咨詢網后來了解到,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寶、被告人孫學雙及其辯護人孫參加訴訟。這個案子已經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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