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夏天,山東省濰坊市60歲老人李吉孝開車時,被陌生人李某扒了車。李吉孝認為,當他遇到碰瓷或吸毒時,他不敢停下來。開了一小段距離后,李從車頂上摔了下來。幾天后,治療無效死亡。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解讀這個案例。
2020年10月,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吉孝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兩年半死亡罪,并附帶賠償受害人家屬11.8萬余元。宣判后,李吉孝拒絕接受,提出上訴。2021年2月25日,濰坊市中律師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
駕駛時被扒窗,突襲者死亡,司機應該負責嗎?
六旬老人開車時被陌生男子突襲,男子從車頂摔了下來。
李吉孝的兒子李陽告訴記者,2019年8月扒車事件發生后,家庭受到了很大影響。他向記者介紹了事件:
李陽:當時,我父親開車。在路上,他發現前面有一輛車突然停了下來。他從副駕駛那里跳了下來,捂住頭跑到這里。突然,這個人撲到了我父親車的窗口。
因為是夏天,駕駛駕駛座的窗戶都搖了下來。男子撲車后,抓住窗戶爬了起來,襲擊了李吉孝。
李陽:那人先把手伸進來,打了我父親一拳,然后開始抓住方向盤。我父親的胳膊、胸部、腿和其他部位都被襲擊了。這時,我父親很害怕。這個人在踢的過程中把鞋子掉進了車里。我父親踩著剎車,為了保護自己,同時抓住方向盤,剎車可能會抬起,車開始慢慢向前走。整個過程大約是十秒鐘,不到20米,這個人開始爬上去。之后,男子從車頂摔了下來。
李陽說,他的父親當時很害怕,不知道該怎么辦。在汽車再次向前行駛了十多米后,他的父親回來后報了警。然后他下了車,坐在路邊,有視頻。
警方和120人到達現場后,將扒車男子送往醫院我父親坐在旁邊,警察沒有找到我父親,也沒有說什么。我父親認為這是一場搶劫。當時他很不舒服。警察和120人離開后,我父親回家了。
刑警介入,車主李吉孝被拘留
李陽說,他一直覺得這件事很奇怪。當他打110報警時,他還了解到李在住父親的車之前連續攔住了兩輛車。我父親是第三輛車。第一輛是SUV,第二輛是卡車。
事發第二天早上六七點,李陽去當地派出所了解情況。下午,濰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警介入,開始問我爸為什么不停車。我爸說他很害怕,不知道該怎么辦。警察說,你害怕。你為什么不停車?
當晚,李吉孝因身體原因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審。
送醫后李某曾離開了醫院。
李陽說,奎文分局的刑警建議他們應該為傷者支付醫療費用。當時,我們認為,畢竟,人們住院了,所以我們去了。醫院的醫生告訴我,這個人跑過了中間。120把他拉到醫院后,他和妻子撕扯,然后中間跑掉了,消失了20多分鐘。
李被救護車趕到醫院后迅速逃離醫院
在此期間,李陽在事件發生時的公共視頻中發現了一些線索。事件發生前,窗戶男子李開車,中途停車后從駕駛座倒在地上,起床后與妻子發生爭執,然后開始跑到路上停車。
李陽:視頻開始時,他的妻子坐在后面。方向盤上似乎有人在競爭,汽車來回扭動。然后在停下來的過程中,他的妻子從后座下來,拖著駕駛室的門,持續了一段時間。鑰匙在他妻子手里。一開始,門被鎖上了。鑰匙打開后,停車的人直接從駕駛室的手中掉下來,直接掉到地下。經過一系列的撕裂和踢腿,他反復爭奪一個包。最后,他的妻子抓住包,把它扔進車里鎖上。那人完全瘋了,開始停車。
李直接從白車駕駛室摔了出來,情緒暴躁,和妻子撕扯在一起。
之后發生了上述一系列事件,如逼停車輛、扒窗摔倒、送醫后跑掉。送醫五天后,李經治療無效死亡。
車主因過失致人死亡被起訴
2020年4月,濰坊奎文區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將李吉孝公訴法院;2020年6月,濰坊奎文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根據檢方起訴書,李和妻子侯女士沒有與房東達成協議,李的精神受到刺激;李酒后駕駛機動車,誤認為遇到瓷器或吸毒者,急于擺脫受害者李,然后加油啟動車輛,加速左轉超過白色貨車;檢方認為李預測其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可以避免,造成一人死亡,應追究過失死亡的刑事責任。
法院判處車主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原告和被告都提出上訴。
最后,一審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李吉孝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賠償受害人家屬11.8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李吉孝的家人無法接受這一結果。李陽認為搶方向盤的過程中實際上會發生很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判決結束后,李吉孝拒絕接受,并提出上訴。李的妻子侯女士對附帶民事賠償不滿,也提出了上訴。案件于2月25日進行了二審,李吉孝堅持在審判中無罪。
2月26日,記者試圖聯系李的妻子侯女士,對方非常興奮。
侯女士:他的良心能過得去嗎?他已經喝酒了,他違法了。他有什么理由?
記者在一審判決中看到了李吉孝幾名同事的供詞:四人喝了兩瓶酒。此外,還沒有血液、呼氣和其他測試證據。李楊說,他的父親說他沒有喝酒,也沒有做酒精測試。
李陽:同桌的人確實把酒倒進了酒杯里,但那幾天他身體很差,吃了藥,就不能喝酒了。
?車主屬于緊急避險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司機是否應該負責駕駛和突襲者的死亡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前中國法學會刑法研究會副會長阮齊林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我們必須注意誰沒有按照正常的生活規則行事。
阮認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扒車的李構成了非法侵權。作為一名司機,事實上,在緊急情況下,他只是想擺脫它,甚至無意反擊他,所以它實際上可以被理解為一種緊急避險行為。
阮提出,在法律上,開車的人沒有犯罪意義上的過失致人死亡罪,也沒有民事責任。
至于侯女士和一審法院提到的飲酒問題,阮齊林認為這與李的死亡無關。這個案子與酒后駕車無關,不是因為他喝得太多,駕駛控制不好,發生了交通事故,違反了交通規則。他只是遇到了突然的非法侵權行為。從法律上講,避免侵權是他的權利。
在二審中,李吉孝仍堅持無罪,但檢方沒有改變指控,仍認定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記者將繼續關注案件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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