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收費 隨著律師費市場化,在原本禁止風險代理的情況下,還允許風險代理嗎?最近山東高院的一個改判案件引起了很大的轟動和思考。
但對于這個問題,各地高等法院的觀點并不一致。
離婚案件中不允許有風險代理人。
【判決要點】首先,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聯合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如果委托人在獲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該條明確規定,婚姻案件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上述收費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規范律師服務的行業法規,對律師服務收費行為做出了統一規范的規定,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未明確但對行業穩定發展至關重要的收費問題。該收費管理辦法類似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司法廳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了《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也明確規定,涉及婚姻、繼承的案件不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齊魯律師事務所作為從事法律服務的專業機構,應當知曉上述規定中關于律師服務費的相關規定,但在韓振宇離婚訴訟期間仍與韓振宇簽訂了風險代理費內容的合同,其關于風險代理費部分的規定違反了上述禁止性規定。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四)損害公共利益。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諧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離婚案件不僅涉及個人利益,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秩序、社會風俗,即公序良俗。離婚案件中的風險代理無法消除利益驅動因素,不利于維護家庭和諧和社會和諧。因此,離婚案件中風險代理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
齊魯律師事務所與韓振宇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中關于風險代理收費的約定,不僅違反了上述禁令,也違背了公序良俗,不利于社會和諧和公共利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同無效法定情形的規定。因此,本案委托代理合同中關于風險代理費用的約定應視為無效。原審判決認定委托代理合同中關于風險代理收費的約定有效,適用法律,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案件:韓振宇、山東齊魯(青島)律師事務所《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魯民載〔2020〕156號)
離婚案件可能會有風險。、
【裁判要點】李人民,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一條,“在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需實行風險代理。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費,但下列情況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認為本案涉及的《委托律師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合同約定的風險代理費部分無效,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制定的法律為依據。制定的行政法規,不是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我們認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此外,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一條已于2014年12月17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發改價格[2014]2755號)這是修改后的,即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范圍有限,婚姻繼承案件不再實行政府指導價,可以實行市場調節,本案的代理合同成立于2014年9月21日。由于合同履行糾紛發生時,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發生了變化,案件涉及的合同風險代理行為不再被禁止。因此,一審、二審原審判決認定本案代理合同有效,不存在不當之處,本院予以認可。
上海律師收費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司法部2006年發布的部門規章。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實行風險代理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金額的30%。
2014年12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明確規定了以下7種已經滿足競爭條件的服務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抓緊履行相關手續,放開價格,包括“律師服務(刑事案件辯護和部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除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含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提供的下列律師服務收費外,其他律師服務收費適用政府指導價,其他律師服務收費適用市場調節價。1.擔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中私人檢察官和受害者的代理人;2.代理公民要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贍養費、扶養費、救濟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代理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補償(賠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訴訟案件;3.代理公民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件。”該意見沒有涉及是否作為風險代理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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