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由于長期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來源,李有了用刀搶劫酒店的想法,并使用網上購買的單刃刀、膠帶紙、綁繩和其他犯罪工具來尋找犯罪目標。但由于酒店的人流量太大,李害怕放棄搶劫的意圖。在回來的路上,李去了一家足療店,足療100元,但結賬時,李試圖逃跑,用單刃刀到受害者的下巴進行足療,結賬時,李試圖逃跑。經檢查,受害者的下巴有輕微的劃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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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對李的行為如何定性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是李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二是李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 同意后一種觀點。原因是:
在這種情況下,李購買了單刃刀和其他犯罪工具,并攜帶工具出去尋找犯罪目標。他的行為是實施搶劫準備工具,創造條件行為,這是犯罪準備。然而,在尋找犯罪酒店的過程中,李選擇回家是因為他膽小,不敢進入酒店搶劫,也就是說,搶劫未遂行為尚未開始,屬于犯罪暫停。由于其行為準備階段的暫停,其行為不同于事后暫時拒絕足療費用的主觀故意,其后續行為不應被視為早期行為的延續。
在這種情況下,李明確表示搶劫對象是酒店,放棄搶劫酒店,搶劫結束后,進入足療店不是故意搶劫,而是用刀片恐嚇受害者,利用受害者恐慌,逃避支付足療費用,主觀公開蔑視法律、壓力、肆意,破壞公共秩序,符合挑釁的主觀方面。
在這種情況下,李無法支付足夠的治療費用,威脅受害者,其目的是逃稅,不損害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客觀上只是受害者的下巴被輕微劃傷,可以認為李實施恐嚇行為一般,不超過恐嚇他人,嚴重情況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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