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據介紹,小王是濟南某大學的學生,在大二時,曾參加學校社團組織的緊急救援隊活動,在訓練中,小王在同學的帶領下練習前空翻動作時摔傷,導致骨折脫位,頸髓損傷,共住院一千多天。后來,麻痹的小王把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學校賠償那些沒有履行義務的侵權責任。
校方認為
該學生在空翻過程中自愿參加社團活動,應認定為《民法典》新規定的“自甘風險”,因此出現傷害后果,應由自己承擔。但是,小王認為,自己雖然參與了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但是學校在認識到不能進行教育、引導和保護的情況下,應該承擔起責任。
法院裁定
開發區法院認為,在明知學生參加危險動作訓練的情況下,未對學生進行理論培訓,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證,造成小王受傷癱瘓,應認定學校有過錯,而小王是19歲的成年大學生,應對自己參加文體活動的風險有預見性,因此要承擔次要責任。
山東濟南高新區人民法院就一起侵權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學校、受傷學生本人分別承擔七成和三成的責任。
上海刑事好律師解析
《民法通則》規定,無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在生命周期內遭受人身傷害的侵犯人身自由的,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到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命中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害,盡到教育、管理義務,應負侵權責任。
對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我國侵權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均有明確規定,但對成年大學生在大學生活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還沒有專門的法律進行規定。
大學生是社會創新和發展的主要力量,但我國高校普遍重視專業素質教育,忽視了預防教育。近幾年,大學生傷害事故頻發,已引起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在立法、司法中都把重點放在對未成年人校園安全的保護上,而忽視了對大學生校園安全的重視。高校與學生之間因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使得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模糊,很難達成一致意見,但又因高校中存在人身損害現象,故對法律規定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從這起案件來看,大學生在開展文體活動時,由于學校沒有開展教育、引導和保安義務,或者是應該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也是道德和法律的目的,較好地維護了各方當事人的權益,解決了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