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2019年12月31日,高某和女兒郭某入住某酒店。次日晚上,70多歲的高某在屋內走動時,意外跌倒受傷。在郭某發現后,向酒店求救,酒店工作人員打了120,并陪郭某將高某送到醫院就醫,經醫院診斷,高某為頸椎病,四肢癱瘓,后縱韌帶骨化。高某的家人在住院期間,酒店免費提供住宿。今年1月24日,高某轉院接受北京某醫院的進一步治療。
事故發生后,高某家人和酒店協商賠償事宜,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高先生的家人在訴狀中表示,該酒店房間的家具布置太多,不合理,通行空間太窄;通往陽臺的時候要繞開辦公桌,并且從床后到書桌之間有窄間隔;桌子是無色透明玻璃材料,懸空設計,地毯的顏色和圖案能清楚地通過玻璃桌面看到,這種設計方法很容易讓客人忽視辦公桌的存在;酒店不知道這種設計有安全隱患,未設置保護措施和警告標志,要求酒店賠償所有損失共計370萬元,同時要求酒店將房間內的透明玻璃桌子拆除,排除危險,排除障礙。
法庭裁決
諸暨法院一審認定:本案系違反保安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此案中,高某于2018年12月31日入住酒店,第二天就發生了意外,事故發生時對酒店房間內家具的放置位置已經有了一些了解。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活動中應注意周圍環境,避免發生危險。二是與女兒一起居住的高某,家屬明知高某年紀大,反應能力比較弱,應加以照顧和提醒。另外,高某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他在旅館房間里跌倒,但是沒有證據顯示他是系撞到了房間的透明玻璃桌子而引起的。
依據雙方提供的現場照片和現場勘驗,透明玻璃臺面有一定厚度,外邊緣光滑,玻璃下面是一塊深褐色的桌腳。房間內光線充足,夜晚視野好,可以看到一張玻璃桌子。玻璃臺面與床鋪隔開較大,不影響正常通行。高先生入住房間的地面鋪上地毯,沒有任何障礙,房間內步行暢通。
為此,法院認定,房間內的家具擺放合理,無安全隱患,酒店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并無過錯,對高某起訴要求酒店賠償各項損失,并向其索賠,并要求酒店賠償其損失等費用。
高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過紹興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刑事律師分析
保安義務是指酒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娛樂場所的經營者,對顧客、潛在消費者或其他進入服務所人員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對娛樂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作了相應的規定,如果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件中,高某意外跌倒致頸部脊髓損傷的情況引起了人們的同情,但法官對該事件房間進行了實地調查,經過還原案件客觀事實,對案件情況進行論證后發現,無論是從家具上擺放房間,燈飾及其他方面均無明顯的安全隱患。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實后,法官嚴格按照過錯責任規則,判決酒店方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提醒,酒店等服務性團體應系統檢查其設施,排除安全隱患,履行安全警示義務,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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