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原公訴機關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盧慶英,女。系本案被害人盧懷成之母。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盛琴,女。系被害人盧懷成之妻。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文,男。系被害人盧懷成之子。上海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情況。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玉,女。系被害人盧懷成之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沈龍,男。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199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審,后在逃。2008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監視居住,2009年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審理經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滁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沈龍犯故意殺人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盧慶英、劉盛琴、程文、程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滁刑初字第000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沈龍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皖刑終字第005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滁刑初字第0002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沈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皖刑終字第00006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滁刑初字第000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沈龍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意見,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原判認定:1999年底,被告人沈龍在滁州市南譙區珠龍鎮沙河水庫采砂,為了霸占沙河水庫大沙灣的一片砂多質優的水面,其用水漂將該片水域圍住,不讓其他采砂船采砂,其他采砂船對此不予理睬仍在此水面采砂。沈龍要楊選山(已判刑)帶人將其他采砂船攆走。
同年12月9日,楊選山找到陳飛、何正東、朱明強(均已判刑),約定次日去珠龍鎮攆船。12月10日上午,楊選山、陳飛、何正東、朱明強乘出租車前往珠龍鎮。當車行至滁州市城郊三道坎時,因車爆胎停車換胎,楊選山叫朱明強電話聯系沈龍,沈龍與李青松乘車趕到三道坎。
沈龍對楊選山等人講:你們去嚇唬嚇唬他們,把他們攆走。后楊選山、陳飛、何正東、朱明強繼續乘車前往珠龍鎮。沈龍與李青松另乘車到珠龍李青松家砂場。楊選山等人到珠龍沙河水庫邊下車后,經楊選山聯系,四人搭乘楊華坤的采砂船到河中采砂船正在采砂的水面。
楊選山、朱明強、何正東、陳飛四人先后對采砂船上的采砂工楊少廣、孫孝明、盧懷成、孟凡銅等人進行毆打,致盧懷成、孟凡銅落水,孟凡銀見狀開船來施救,楊選山等威嚇不讓救,孟凡銀仍救起孟凡銅,盧懷成沉入水中。楊選山等人見狀乘船逃離。
此時,沈龍和李青松來到岸邊,孟凡銀等人上岸后將沈龍抓獲并交給民警。盧懷成的尸體經打撈找到,經法醫鑒定:盧懷成系溺水窒息死亡。案發后,被告人沈龍于2000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審,后逃至廣東省打工。2008年10月14日,沈龍到滁州市公安局南譙分局投案。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盧慶英育有盧懷成兄弟三人,盧懷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盛琴婚后生育子程文、女程玉。(2003)滁刑初字第01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何正東、陳飛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2776元,即喪葬費2000元、盧慶英撫養費12264元、程文撫養費3942元、程玉撫養費6570元,合計22776元;(2004)滁刑初字第04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朱明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即死亡賠償金39340元,共計62116元。
上海律師了解到,何正東已付2000元、朱明強已付2000元、陳飛已付15000元、楊選山的親屬代楊選山補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25000元。原判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鑒定結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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