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房子的繼承人立的,但是房子在房子的繼承人死亡之前就被拆除了,而房子的繼承人并沒有更改遺囑,所以房子的原繼承人可以在安置或者賠償之后繼承房子嗎?上海遺產官司律師來為大家答疑解惑。
遺囑是立遺囑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理遺產或者其他事務的法律行為,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遺囑中立遺囑人財產的處分,本質上是立遺囑人財產在法律范圍內的自由處分形式。遺囑中的財產處置反映了立遺囑人當時的真實意圖,但不能限制立遺囑人以后改變財產處置。因此,立遺囑人在遺囑中,還可以通過各種法律允許的方式,撤銷其原有遺囑中的財產處分。
根據《國有企業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與補償管理條例》第二第三十五條“房屋可以征收相關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教育方式、補償資金金額和支付一定期限、用于知識產權工作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資金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發展方式和過渡使用期限等事項,訂立經濟補償標準協議。”之規定,標的物被拆遷后的對價是由房屋征收不同部門與被征收中國人在社會補償網絡協議中約定的補償金或產權調換房屋。也即,標的物被拆遷過程中一般是因標的物所有權人同意拆遷并與我國房屋征收政府部門之間達成一種補償技術協議能夠引起。因此,標的物所有權人同意標的物被拆遷的行為是導致標的物滅失的重要影響因素。標的物所有權人在遺囑中將標的物處分給他人后,又以補償控制協議主要形式非常同意將標的物拆遷。這應被視為其在立遺囑后又以自身行為做出了與立遺囑時相反的意思明確表示并導致了標的物的滅失。根據《最高實現人民選擇法院提出關于學習貫徹落實執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39條“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的人表示完全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他們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發生轉移、部分地區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之規定,該遺囑涉及標的物被拆遷的部分應被視為不可撤銷。
遺囑人遺囑中涉及的標的物在房屋拆遷后取得的補償或財產權與原標的物不同。 對于遺囑人來說,補償或產權交換房屋在立遺囑后屬于新財產。 由于立遺囑人沒有明確表明標的物在對價-補償或產權取代房屋作為遺囑組成部分的處分方式后被移除,因此不能相應補償或產權交換房屋中作為遺囑客體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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