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男子肝臟移植術后精神病患者跳樓自殺》引發了中網友的熱議。下面上海醫療糾紛律師為您介紹此事件。
根據晨報的報道,胡某6年前被查出為原發性肝癌,經過多次手術,腫瘤仍復發。當他病情加重時,肝臟移植是他最后的希望。
在經過長時間的等待,胡某終于成功配型,等肝源!在上海一家醫院接受肝臟移植手術。根據胡某家屬的說法,手術非常順利,沒有任何異常。但是手術后第一天早晨,胡某在ICU表現出躁動不安的癥狀。
兩天后,胡某從ICU轉到隔離病房,出現了“受迫害”、“恐懼”等精神障礙,當晚19:50左右,胡某從病房窗口跳下,不幸身亡。胡某家屬還表示:提供肝源的醫院不需要手術,供肝費就是根據手術醫院的指示轉到肝臟醫院的個體帳戶。供肝院與外科醫院同時被法庭告上法庭后,其家屬將供肝醫院與外科醫院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所有經濟損失賠償43萬多元。
家人認為:醫院對病人手術后監護不當,治療不力(未請精神科醫師會診,轉到ICU,隔離病房內無醫護人員,不允許其家屬陪伴),應承擔責任。院領導嚴重違反謹慎診斷治療的注意義務,以及不良后果的預見與回避義務:醫療過失如術后早期精神障礙判斷失誤、監護措施不當、病程不長。醫院該不該對此負責?
庭審中,醫院作了陳述:根據上海市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結果:醫院在診斷和治療上沒有過錯。病人手術時,選擇傳統的原位肝移植,具有移植手術適應證;術后病人情緒激動、精神不穩定等情況,院方實施約束帶約束,奧氮平鎮靜治療,符合診療常規。
另外,精神合并癥是肝移植后常見并發癥之一,個體差異較大。手術前,院方已通知家屬有可能出現譫妄、抑郁、焦慮等精神系統并發癥,家屬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后,才實施手術。盡管醫院在醫療活動中存在陪護人員不足的問題,但這與病人死亡沒有因果關系。
在肝源供應醫院方面:供應方無過錯,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電腦系統配對后,按照肝臟管理條例進行肝移植,按中國人體器官分配分配。肝來源醫方與病人沒有發生直接醫療行為,有關費用問題不屬于醫療技術鑒定范疇。病人因肝移植后出現精神癥狀意外死亡,與院方肝無因果關系。
醫學界,肝性腦病又稱肝性昏迷,是指因嚴重肝病導致的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紊亂,在代謝紊亂的基礎上出現了意識障礙、行為失常、昏迷等癥狀。
它常見的臨床表現是神經精神癥狀和體征,一般表現為性格、行為、智力改變、意識障礙。
隨著病情發展,患者智力有變化,表現為時、空間概念不明、人物概念模糊、吐字不清、顛三倒四、數字連結錯誤等。
智障后即出現較明顯的意識障礙,也有從躁狂狀態進入昏迷的人。
最后,胡某家屬撤銷了提供肝源醫院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同意。就外科醫院而言,法院審理后認為,手術知情同意已經通知術后有可能出現譫妄、抑郁、焦慮等精神系統并發癥,家屬同意簽署。手術后跳樓屬于不可抗、不可預測的情形,與醫方的診斷診斷沒有因果關系。該案醫療糾紛經鑒定后,認為該案例不屬于醫療損害,但醫院在醫療活動中缺乏陪護人員,導致該醫院在醫療活動中缺乏陪護人員,最終判決醫院賠償胡某家屬2萬元,并支付鑒定費3500元。其余的訴訟請求都不支持胡某家人。上海醫療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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