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修訂后的《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中正式確立了中國專家輔助人制度,但也僅僅是在第79條用一句話介紹了相關研究問題:“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申請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通知有專門管理知識能力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其他專業發展問題學生提出自己意見。”上海醫療糾紛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隨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適用<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出臺,進一步分析明確了專家輔助人的相關事宜,并且將專家系統輔助人在法庭上就專業技術問題以及提出的意見,定性視為當事人的陳述。
在醫療責任糾紛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民事訴訟程序的解釋》 ,于2017年12月14日起生效。
《解釋》對《中華民國》作出了修改中華民國指明了專家助理的制度,即: “如果一方當事人申請通知一名或兩名具有醫學專長的人士出庭,就案件的專家意見或其他具體事實問題發表意見,以及如果人民檢察院申請通知一名或兩名具有醫學專長的人士出庭發表意見在法院許可的情況下。
他應通知具有醫學專長的人出庭。前款規定的醫療鑒定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反復詢問應當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與專家證人不同,我國現行法律對專家助手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專家助手的權利和義務可以概括如下:
一、專家輔助人的權利
(一)了解相關案件進行具體實際情況。專家輔助人接受當事人的聘請,對專業發展問題研究做出的論述,應當是一個基于企業基本案情的論述。
(二)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這項權利是專家助理最核心的權利。通過對案件所涉及的專業問題的分析和討論,可以幫助法官發現案件的客觀事實。
(三)問評估師。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61條就規定: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詢問專家。”因此,對鑒定人權利的追究,對于削弱“鑒定人審判”現象,避免司法鑒定不公具有重要意義。
(四)收取合理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2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專家輔助人作為某領域的專業性人才,為當事人及法官提供專業的“技術指導”,應當具有收取合理費用的權利。
二、專家輔助人的義務
(一)提交意見應當符合客觀、科學的要求。法庭需要一名專家助理的原因必須是案件涉及的專業領域超出了當事人和法官的能力范圍。這時,專家助理提出的意見的客觀性和科學性就顯得尤為重要,首先,專家助理應遵循客觀性和科學性。
(二)由司法人員、當事人和對方的專家、助理提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中華民國民事訴訟解釋的規定,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同時,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也可以與所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案件中的問題進行交叉質證。
(三)僅在專業范圍內提供專業意見。專家輔助人負責在庭審中對專業問題進行論述,同時也只能就案件涉及的專業性問題給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3條即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專業問題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該條將專家輔助人的活動限制在其專業范圍內,而不得干擾除此之外的庭審過程,因此在庭審中,審判人員對涉及專門性問題的事實調查結束后,專家輔助人就應當退出審判區。
(四)按時出庭。專家輔助人可以作為一個訴訟參與人,也應當嚴格遵守法庭工作紀律,按時出庭。
上海醫療糾紛律師認為,以醫療服務糾紛為例,醫學涉及到的問題方方面面,只有我們根據中國具體案情,有針對性的分析解決問題,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發揮管理專家輔助人的“輔助”作用。尤其是針對鑒定意見,為了使專家輔助人能夠通過充分發表自己意見,其有權了解鑒定人的鑒定過程及內容。
上海醫療糾紛律師視角下醫療機構 | 上海醫療糾紛律師視角下患者在醫 |
上海醫療糾紛律師視角下的醫療損 | 上海醫療糾紛律師談整形診所變更 |
上海醫療糾紛律師視角:男子治H | 上海醫療糾紛律師解讀:國家醫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