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土地資源管理法》自1986年頒布實施以來,雖歷經3次修正,但社會是一個不斷創新發展的,《土地使用管理法》第4次修正是通過必要的,也是我們迫切的。2018年12月23日,《土地成本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中國全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第七次代表會議審議。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2月3日,《土地利用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正面向企業社會問題征求指導意見。上海拆遷政策網為您介紹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土地征收范圍:公共利益有“邊界”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新的第四十五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管理組織學生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教育設施進行建設發展需要用地的;
(三)政府組織和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待安置、英烈表彰等公共服務需要土地的;
(四)由政府管理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發展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政府組織實施一塊開發建設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企業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環境資源管理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的標準。”
相較于現行《土地管理法》僅規定“國家發展為了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需要,可以通過依法對土地制度實行征收管理或者征用并給予一定補償”,《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列舉了征收集體主義土地的5種具體實際情形(軍事文化外交、基礎教育設施、公共服務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開發項目建設)以及兜底條款。
但這是什么級別的政府呢?如何保障公眾在政府規劃過程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保障條款只要求一項法律條款,是否應進一步限于“為了公眾利益”?
二、土地征收程序:在擬征收階段簽訂協議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合并,作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辦理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者就補償安置事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計算和執行有關費用,確保土地足額繳納;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申請征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企業前期研究工作完成后,市、縣人民對于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國家進行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這些地方人民對于政府可以予以公告并組織管理實施。”
與村委會簽訂集體農用地征收涉及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或者和村民簽名? 現行《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規定。這導致了征地實踐,征地農民的土地,但農民不能說話。村委會說了多少就給多少。為此,《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在征地報批前,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被征地土地所有人、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土地資源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強調了協商工作方式進行對于企業推進農村土地征收管理進程的重要性,進一步發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但是,當征收雙方之間無法就補償安置協商結果一致時,不同于中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補償自己決定”制度,《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并沒有“征收環境決定”“征收補償機制決定”等制度研究設計,安置補償糾紛久拖不決問題,依舊存在難以得到解決。
三、征收進行補償技術標準:只做加法不做減法
《土地資源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征收企業土地管理應當及時給予社會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自己原有學習生活發展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時,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村民房屋、地上附著物、苗木補償費,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繳納社會保障費。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通過綜合分析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利用資源環境條件、土地產值、安置人口、區位、供求關系管理以及中國經濟建設社會主義發展水平等因素,并根據不同社會、經濟不斷發展能力水平可以適時調整。
征收農村發展村民住宅的,應當嚴格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環境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中國農村地區村民意愿,采取重新設計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企業貨幣資金補償等方式可以給予社會公平科學合理補償,保障其居住權和農村村民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生活保障制度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發展保障管理費用主要可以用于符合經濟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責任保險繳費補貼。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國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技術標準問題以及被征地農民經濟社會生活保障企業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沒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早在2004年《國務院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教育改革進行嚴格控制土地成本管理的決定》就提出“同地同價、按價征地”,要求中國各地企業制定并發布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前期研究工作為此次修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司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要綜合能力考慮我國土地原用途、土地利用資源環境條件、土地產值、安置一個人口、區位、供求之間關系問題以及世界經濟建設社會主義發展水平等相關因素。
上海拆遷政策網注意到,在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中,沒有單獨的征地補償清單,而是作為土地附著物的補償。在《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正案中,農民住房不再因附著在土地上而得到補償,而是作為一種特殊的住房財產權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按照“先拆遷后補償,改善生活條件”的原則,村民可以選擇重新安置宅基地,修建房屋、安置房屋或提供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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