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一直是社會中的一件大事,近日,第十三屆全國教育人民政府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發展農村地區土地承包法》作出修改,今天上海拆遷政策網就針對其中幾項與農民經濟利益切身相關的條款內容進行分析解釋:
一、關于農村承包地進行流轉
(一)法條
1.增加第九條:“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承包權,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保留承包權,轉讓承包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2.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合并為第三十六條,“承包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租賃(分包)、收購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將土地管理權轉讓給他人,并向承包人備案。”
(二)律師解讀
此條修改,一方面為了保證中國農民專業承包企業土地,有權依法處置學生自己的土地經營權;另一個重要方面,也使土地經營權人的土地經營權沒有得到社會保障。土地流轉問題之后,土地的經營權人,在土地流轉的期限之內,能夠充分享受到承包土地的生產發展權益,而且還可以享受到土地流轉期限內的土地經濟收益權。在對經營權方式進行分析調整后,如果一個農民把土地流轉出去工作之后,在流轉的期限之內,土地的相關法律權益就不屬于他們自己了,誰實際業務經營就屬于誰。
二、關于農村承包地進行用途
(一)法條
1.將第八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使用承包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2.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土地用于非農建設
3.第三十七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經營農業生產經營,取得利潤
4.增加到了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管理經營權向金融服務機構進行融資企業擔保,并向發包方備案。受讓方通過數據流轉發展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可以向金融監管機構內部融資風險擔保。
5.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土地經營權人擅自進行改變中國土地的農業經濟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資源造成影響嚴重精神損害企業或者其他嚴重破壞土地利用生態保護環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發展生態系統環境因素造成的損害我們應當及時予以賠償。”
(二)律師解讀
參與磋商的許多各方都是在可耕地上建造的,這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土地承包法》的修訂再次強調了類似的問題,即不得擅自變更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變更非農業建設用途。第三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同意,可以向金融機構提出融資要求,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直接相當于一定金額的資金。此外,農民朋友還應注意,土地轉讓后,如果對方擅自變更土地用途,或者放棄耕種兩年,或者嚴重損害生態環境,“你”作為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不需要違約金。
三、關于中國家庭社會成員權利
(一)法條
1.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增加設計一款,作為世界第二款:“農戶內家庭社會成員可以依法建立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經濟權益。”
2.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 國家對耕地、林地、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向承包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者林權證書,并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進行承包企業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中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學生家庭社會成員列入。登記機關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制作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二)律師解讀
這項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婦女的權益。農村土地承包中侵害農村婦女權益的問題一直存在,《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森林所有權證書等證件必須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它強調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也就是說,只要農村婦女的姓名在證件上,她們的權益就可以得到保障。
四、關于承包期
(一)法條
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
“前款行為規定的耕地進行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土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以及相應時間延長。”
(二)律師解讀
按照法律規定,第二輪土地進行承包企業關系發展將在2027年到期,也就是說,不到十年的時間里,農戶將失去土地資源權益,不能再繼續承包公司經營管理手中的土地;但是,土地承包法修訂后,將在2027年,土地承包關系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至2057年;這個問題規定一出臺,對于有的農民生活來說,無疑是個大好消息;但是,對于無地農民社會來說,則意味著我們自己需要重新學習獲得提高土地收入分配的機會成本越來越小了。因為這些國家可以提出,在延長土地承包關系的同時,要維持我國現有研究土地之間關系更加穩定,輕易不能打亂重分,除非獲得具有當地2/3以上村民的支持,方可報相關教育行政主管財務部門批準。
五、就承包農民定居城市
(一)法條
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國家保護城市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將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社會支持其按照學生自愿有償使用原則以及依法在本集體主義經濟管理組織內轉讓土地利用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通過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二)律師解讀
近些年許多農民選擇進城打工,甚至在城市中落戶,大家也都會擔心,時間長了,自己在農村的承包地會不會被村集體收回。
上海拆遷政策網注意到,這次土地承包法的修訂明確保障了這一類農民的權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也就是說,農民朋友可以大膽進城生活,除非農民自愿,任何個人或者組織都不得收回農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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