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
條文內容
第八十九條 內容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釋義闡明
第八十九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追訴時效期限從何時起開始計算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追訴期限有兩種起算情況:
(一)一般情況下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如運輸毒品,在路途上用了三天,應以第三天將毒品運到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運輸毒品犯罪的追訴期限。
(二)特殊情況下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有三種情形:
1.犯罪行為處于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就是說犯罪人連續實施同一罪名的犯罪,時效期限從其最后一個犯罪行為施行完畢時開始計算。“連續狀態”是指犯罪人在一定時期,以一個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如某罪犯多次在汽車上扒竊,其連續扒竊行為即是盜竊罪的“連續”狀態。
2.犯罪行為處于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就是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處于持續狀態的,時效期限自這種持續狀態停止的時候起開始計算。“繼續狀態”也就是持續狀態,是指犯罪人實施的同一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接連不斷的狀態。如非法拘禁他人,在被害人脫離拘禁以前,該犯罪就一直屬于繼續狀態。
3.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后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計算。這里的前罪和后罪并未限定為同一種罪名,只要構成犯罪即可。只要再犯新罪,前罪開始計算的時效期限就歸于無效,而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林少欽受賄請示一案的答復(2017年2月13日施行 最高法刑他〔2016〕5934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高法〔2016〕250號《關于立案追訴后因法律司法解釋修改導致追訴時效發生變化的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追訴時效是依照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期限,在追訴時效期限內,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對于法院正在審理的貪污賄賂案件,應當依據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時的法律規定認定追訴時效。依據立案偵查時的法律規定未過時效,且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規定生效后應當繼續審理。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期限問題的批復》(2003年10月10日施行 法釋〔2003〕16號)
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犯罪的追訴期限從挪用行為實施完畢之日起計算;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犯罪的追訴期限從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計算。挪用公款行為有連續狀態的,犯罪的追訴期限應當從最后一次挪用行為實施完畢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1998年12月2日施行 高檢發釋字〔1998〕6號)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川檢發研(1998)10號《關于對連續犯罪、繼續犯罪如何具體適用刑法第十二條的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對于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訂刑法都認為是犯罪并且應當追訴,按照下列原則決定如何適用法律:
一、對于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繼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終了的繼續犯罪,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
二、對于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連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連續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同種類數罪,其中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均沒有變化的,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已經變化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但是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