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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壟斷行為引發民事糾紛的審理。
關于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9次會議通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等修改。).
為了正確審理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以下簡稱壟斷民事糾紛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壟斷行為造成的損失和違反反壟斷法,因行業協會的合同內容、章程引發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案件。
第二條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經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并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受理條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條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壟斷民事糾紛的地域管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確定。
第五條提起民事糾紛案件,案由不是壟斷糾紛。被告以原告實施壟斷行為為由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有證據支持的,或者根據反壟斷法需要判決,但被訴人民法院對民事糾紛案件不具有壟斷管轄權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六條兩個以上原告就同一壟斷行為分別向同一管轄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兩個以上原告因同一壟斷行為向不同管轄法院提起訴訟的,后立案的法院應當在獲悉相關法院立案后七日內,決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被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審理。被告在辯護階段因同一行為,應當主動向被訴人民法院提供在其他法院提起訴訟的相關資料。
第七條涉嫌壟斷行為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壟斷協議的,被告應當承擔該協議不具有消除或者限制競爭效果的舉證責任。
第八條涉嫌壟斷行為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告應當對被告在相關市場的支配地位及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以行為正當為由進行辯護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九條涉嫌壟斷行為屬于公有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況的具體情況,認定被告在相關市場中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第十條原告可以利用被告發布的信息作為證據,證明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告發布的信息能夠證明被告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作出裁定,除非有相反證據。
第十一條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不公開審理、限制或者禁止復制、只向代理人出示、責令簽署保密承諾等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就案件的特殊問題進行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經人民法院同意,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關于專家意見的規定,對前款規定的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進行審查判斷。
第十四條被告實施壟斷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和查明的事實,責令被告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根據原告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告為調查和制止壟斷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納入損失賠償范圍。
第十五條被訴合同和行業協會章程的內容違反反壟斷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但是,除非強制性規定不會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十六條壟斷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期間,自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原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涉嫌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自舉報之日起中斷。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終止調查的,時效期間自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終止調查之日起重新計算。反壟斷執法機構經調查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時效期間自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計算。
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到損害,義務人受到損害超過三年的,如果被控壟斷行為在起訴時繼續存在,且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損害賠償應當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計算三年。權利被損害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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