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退臟不影響立案,你的行為已經違法,即使能得到被害人的原諒,也是會處罰的,只不過世處罰程度輕重的事情。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某甲發現其女友與乙有不正當關系, 并捉奸在床, 此時乙提出拿出10萬元做為封口費, 希望甲不要把此事說出去,并給甲寫了欠條(欠條上并未說明此事,只說欠款10萬元整), 事后乙先付給甲5萬元, 但當甲向乙所要余額時, 乙并不想再付, 此時甲是否構成了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的行為。該案中乙方主動提出給封口費,并主動寫的欠條,而不是甲方以威脅的方法要求其給封口費并寫欠條的。乙方之所以能夠主動提出那種要求,是因為乙方有過錯,其行為嚴重侵犯了甲方的配偶權。甲方完全也有合法的權利以侵犯配偶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方賠償精神損失。因此在本案中甲方的行為并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的要件,也沒有采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因此不構成此罪。其實本案中欠條在某種意義上相當于乙方與甲方簽訂的自愿進行損害賠償的協議的證明。 當然,如果甲方在欠條之外做出了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的行為則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