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5年1月1日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1條規定,建設部門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未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始建設的,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命令停止建設,以罰款,可以命令恢復原狀。
同時,第63條規定,建設項目沒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命令停止建設,拒絕執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轉移到公安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被拘留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情節較輕的被拘留5天以上10天以下。
全國環境評價審查的手續是一樣的。
1.委托合格的環境評價公司。你可以拿著發展改革委員會的立項文件(或者允許前期工作的通知)和研究報告書去環境評價公司,環境評價公司派人到你的加工現場進行現場調查。
2.環境評價公司制作環境評價報告書。環境評價公司制作環境評價報告書時,立即與環境評價公司聯系,保證環境評價質量。
3、環境保護局委托審查。報告出來后,送到環境保護局,如果需要審查,審查結束后,提出意見,環境評價編制的人必須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
4.環境保護局的審查。你拿到修改的報告書,提交當地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局有公示,公示結束后發行批準文件,拿到批準文件后,環境保護手續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