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2017/05
李女士在酒吧遇到了宋。
當李女士和她的朋友去XX酒吧時,她遇到了宋(李女士不知道宋的職業)
2017/05-08
李女士轉賬20多次,共計30多萬元。
在此期間,李女士和宋是夫妻,李女士通過微信和支付寶支付了20多萬元。晚上9點到凌晨5點30分之間發生了15次。宋說,其中一些是李女士的小費、陪同費、機票、酒店費、生活費、工資等。
2017/08
李女士通過第三人向宋轉賬5萬元。
李女士支付寶轉給馬,馬當天轉給宋。宋的5萬元是李女士給的生活費。
2017/09/11
李女士去找宋,兩人吵架結束。
據證人馬介紹,他陪同李女士到杭州找宋。因為雙方吵架,李女士勸宋回北京,答應給被告20萬元作為生活費。
2017/09/25
李女士通過第三方向宋轉賬20萬元。
宋某說這筆錢是李女士贈送的。
2017/09/25
李女士通過第三人向宋轉賬5萬元。
李女士把錢轉給了馬,宋說馬沒有把錢轉給宋。
2017/現在
宋某微信拉黑李女士。
李女士多次要求與宋和好,宋拉黑李女士。
2020/07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的私人貸款糾紛請求。
2020/11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04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
駁回李女士的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高等法院解釋了本案爭議的焦點:李向宋轉款是否為借款。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根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貸款或者其他債務,被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對建立貸款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上海民間借貸律師分析
李只根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私人貸款訴訟。宋抗辯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貸款或其他債務。宋應該向他提供證據證明他的主張。宋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李仍應對建立貸款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宋提交證據表明,兩人曾經是夫妻關系。夫妻關系使雙方之間一定數額的資本交易合理。
1.除轉賬記錄外,李沒有提交借據、借據等債權憑證,也沒有提交微信、短信等證據證明宋向李借款或李在起訴前要求宋還款,甚至在起訴后的電話錄音中也沒有提到貸款。
2.李某說和宋某是普通朋友,不知道宋某的職業,還多次向宋某轉賬,不要求宋某出具貸款憑證,不符合常識。
3.結合夫妻關系、轉移時間、金額、頻率等,不能排除李、宋有其他合理懷疑的法律關系,李沒有進一步證明貸款關系,一審法院結合夫妻關系、轉賬時間、金額、頻率等,不接受李與宋之間的貸款關系,二審法院確認,沒有明顯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裁定如下:駁回李的再審申請。上海民間借貸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