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原告楊某向甘南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李某償還欠款1萬元,并按協議支付利息3千元。被告人李某卻表示,自己曾分4次共向原告楊某借款4萬元,共出具4張欠條,但自己已全部償還,并已償還債務。兩方各自…
法庭審理
甘南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當庭審進入質證階段,書記員將原告提供的1萬元借款證據交給被告李某質證,被告沉默,但他的行為出乎大家的意料。
被告人李某認真翻閱手中的證據,不斷折、折、折、折,法官發現異常后,立即大聲問他在干什么?此時,他突然把證據塞進嘴里吞下,轉身離開了法庭。
看了看,法官暫停審理,指揮法警阻止被告李某搶走了大門。張某懊惱地說:“他怎么還會拿到借條呢。
法庭訓誡被告人李某毀壞重要證據的行為,并告知被告人李某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人李某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
果不其然,李某的行為是偽造的,毀壞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情形,應依法予以制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天,并處罰金1000元。接到判決后,李某對自己當庭吞下證據表示悔恨,接受甘南縣法院的判決。
上海債權債務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壞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賂、強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藏匿、轉移、出售、毀壞已被沒收的財產或已經被沒收或被沒收的財產,轉移已經被凍結的財產,或者已經被凍結的財產;
(四)向司法人員、訴訟參與者、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者、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蔑、毆打或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妨礙司法人員履行職責;
(六)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對于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人民法院可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債權債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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