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錢,經常遇到人說我什么時候有錢,什么時候還你錢。如果在借據或還款協議中約定,會有什么法律效力?最近,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私人貸款糾紛案件,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債權債務律師分析這個案例。
原告柯先生和被告朱先生是朋友,但他們因為一筆貸款而反目成仇。2014年10月14日,朱先生因業務需要向柯先生借款4萬元,并同意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向柯先生發出借據,表明他的利息為1500元。雖然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時間,但法律規定柯先生可以隨時向朱先生索賠,柯先生主動要求朱先生還款。在催款過程中,雙方發生沖突,打架,都進入了拘留中心。經公安機關主持調解后,雙方達成了何時有錢何時還款的協議。原告柯先生向舒城縣人民法院起訴朱先生,要求他返還貸款本金4萬元和利息1500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的4.35%計算利息,直至還款之日。
在法庭上,被告朱先生辯稱,他不承認4萬元的貸款,原告催促使用暴力,導致他經營的農場遭受重大損失。此外,雙方同意在拘留中心何時償還?,F在債務很重,沒有錢償還,也不應該償還。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書面承認原告所要求的貸款和利息,因此確認原告所要求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萬元和1500元。原被告因索賠和還款發生肢體沖突。經協調,雙方達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索要債務,何時有錢償還的協議。本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視為原被告對如何還款作出新協議。原告提出的請求證據不足,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柯先生拒絕接受一審判決,并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他認為什么時候有錢是一個不確定的事實。本條約未生效。朱先生違反誠信原則,惡意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成就。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在拘留調解協議中約定何時償還,一方面表明朱先生承認貸款,另一方面,在償還能力的前提下,協議內容明確,無歧義或協議不明確,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有償還能力或良好的經濟狀況。相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與他人有更多的訴訟案件,其中一些已經進入了執行程序,這表明被上訴人目前沒有償還能力。綜上所述,駁回上訴人柯先生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是附有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有效性達成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有效性達成一致。附有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之日起生效。附有終止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之日起無效。當事人為自身利益不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成就;不當促進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根據原被告達成的協議,富有是償還的前提,因為原告未能證明被告目前有償還能力,或者被告在協議達成后至起訴前增加了一定價值的財產和其他高消費,因此原告起訴的條件沒有達到,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時償還的證據不足。建議原告在條件成就或取得被告有償還能力的相應證據后,另行索賠。上海債權債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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