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自2017年12月以來,袁先生與妻子一起經營了一家餐飲公司。目前,餐飲公司仍在經營中,但開業后存在虧損,具體虧損金額未經審計。高先生和袁的妻子是朋友。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高先生五次向袁夫婦轉賬15萬元。一年多后,高先生以袁夫婦未償還貸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袁夫婦返還本金和利息15.8萬元以上。高先生主張雙方是私人貸款關系。
但是,高先生不能出具借據、貸款合同等債權憑證,只有銀行轉賬記錄。袁夫婦主張雙方是投資合作關系,辯稱高先生交付的15萬元不是貸款,而是餐飲公司的投資資金。為此,袁夫婦出具了餐飲公司股東群聊天記錄、視聽資料等證據,以證明高先生是真實的。法院認為,袁夫婦交付的15萬元不是貸款,而是餐飲公司的投資。為此,袁夫婦出具了餐飲公司股東群聊天記錄、視聽資料等證據。
袁夫婦提交的股東群聊天記錄和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高先生轉移給他們的錢是基于共同投資餐飲公司的目的,而高先生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他們之間的私人貸款關系。因此,雙方應被認定為投資合作關系。由于餐飲公司仍在經營中,雙方尚未審計之前的盈虧等具體經營狀況,高先生現在要求袁夫婦返還本金和利息。因此,法院裁定駁回高先生的訴訟請求。法官表示,雖然投資和貸款是一定經濟實體的經濟行為,但兩者在性質、來源、應用和目的上存在本質區別。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上海民間借貸律師分析
從法律上講,如果是貸款關系,貸款人有權在貸款到期后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是投資關系,則意味著利潤風險共擔,投資者無權隨意要求撤回投資。私人貸款糾紛的原告應當承擔兩個舉證責任,一是證明雙方同意貸款,二是向借款人支付貸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私人貸款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貸款合同私人貸款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告只有轉讓證明的,可以根據私人貸款主張,但被告可以提供合理的辯護,證明轉讓不是貸款,原告應當繼續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雙方同意貸則原告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上海民間借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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