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5條第2項規定,“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但是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司法實踐中,對于犯罪分子提供的同案犯信息到底屬于坦白內容還是立功內容,當場指認、辨認是否必須現場進行,存在一定爭議,進而影響對立功的判斷。
比如,張某、李某伙同“小斌”搶劫王某,逃匿5年后,張某、李某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一審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在案件中,除了注明“小斌”在逃,沒有任何關于“小斌”的其他信息。在二審上訴階段,張某提交舉報信,舉報“小斌”弟弟劉大兵涉嫌犯罪的情況。檢察官認為,該案的重要共同犯罪人“小斌”目前還在逃,既然張某能舉報“小斌”弟弟涉嫌犯罪的信息,而且還知道“小斌”弟弟真名叫劉大兵,那么張某或許知曉“小斌”的個人信息,即便不知曉,也能順藤摸瓜找到“小斌”的蛛絲馬跡。于是檢察官對張某進行針對性訊問,并成功獲取有關“小斌”的一系列關鍵信息,如“小斌”犯罪前兩個月剛從某監獄釋放出來、是某省人、姓劉,身高約1.7米,劉大兵是其親弟弟,手機、微信上還有劉大兵的號碼等。檢察官將有關信息移交給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根據上述信息綜合研判,通過同戶人員劉大兵鎖定了劉大剛、劉大強,初步確定犯罪嫌疑人后,在看守所中交給張某辨認,確定劉大剛系“小斌”,后成功抓獲了在逃人員“小斌”,目前“小斌”已經被定罪量刑。
上海黃浦魯班路律師認為,對于張某的行為,一種觀點認為張某的行為屬于坦白的內容,不構成協助抓捕型立功,在量刑上可以適當考慮這個情形,但不是從輕、減輕的情節。另一種觀點認為可以認定張某構成協助抓捕型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刑法之所以設立立功制度,一是行為人在犯罪后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查其他案件,表明行為人對犯罪行為的痛恨,因而其再犯罪可能性會有所減小。二是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利于司法機關發現、偵破其他犯罪案件,從而實現刑法的確證,節約司法資源。例如,對于犯罪分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罪犯包括同案犯歸案的,之所以認定為立功,是因為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犯罪分子,往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已經歸案的犯罪分子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到某些在逃罪犯,可以節約司法機關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對于這種行為,應當予以鼓勵。
在本案中,黃浦區刑事律師認為可以認定張某構成協助抓捕型立功,主要理由有四點:
一是體現了悔罪態度,節約了司法資源?!兑庖姟返?條第2項之所以將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認定為協助抓捕型立功,主要是在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通過當場指認、辨認鎖定其他犯罪嫌疑人,實現了及時抓捕犯罪分子,減少司法資源的損耗。無論是當場指認還是通過辨認筆錄確認,其達到的效果都是從“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到“成功確定犯罪嫌疑人”,當場指認、辨認只是外在形式,關鍵在于在不確定的情況下成功確定犯罪嫌疑人,這是《意見》第5條第2項協助抓捕型立功的內在含義、本質要求。事實上,張某的照片辨認實際上達到了當場指認、辨認的效果,這種積極協助抓捕同案犯的行為,也體現了其認罪悔罪的態度,減少了再犯可能性,節約了司法資源。
二是緝捕依靠的關鍵信息不屬于坦白內容。偵查機關之所以能成功緝捕劉大剛,關鍵在于通過張某提供的信息,先確定了“劉大兵”這個人,然后找到了同戶人員劉大剛、劉大強,之后通過張某的辨認,確定了“小斌”就是劉大剛,并實施了抓捕。根據《意見》的規定,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此抓捕同案犯的,屬于坦白的內容,因而不能認定為協助抓捕型立功。在本案中,劉大兵并不是同案犯,是與本案完全無關的另外一個人,對劉大兵這個關鍵信息的提供,不是屬于坦白的內容,而是屬于共同犯罪之外的新內容、新情況,是成功確定“小斌”個人信息的關鍵線索。
三是辨認同案犯對成功緝捕起到了關鍵作用。張某雖然和“小斌”一起實施了故意傷害犯罪,但其并不知道“小斌”的真實姓名、住地,也不掌握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等。不過張某明確表示能夠辨認出“小斌”,也愿意協助司法機關積極抓捕“小斌”。在整個案件中,能辨認出“小斌”的也只有張某一人,其他同案犯、證人等都無法成功辨認。在偵查機關初步鎖定劉大剛、劉大強兩名犯罪嫌疑人之后,正是通過張某的辨認,才得以確定“小斌”就是劉大剛。應當認為,張某的辨認對抓捕劉大剛起到了關鍵作用,沒有張某的成功辨認,難以實現對“小斌”的抓捕,其辨認筆錄等在后期指控“小斌”的犯罪事實中,也屬于關鍵證據。
四是契合毒品犯罪立功規定的相關精神。根據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其中明確“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司法機關掌握或者有關司法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有關機關據此抓獲了同案犯,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當認定為立功”。張某提供的劉大兵的信息等,本身就屬于不為司法機關掌握的線索,司法機關也正是據此抓捕同案犯。《意見》屬于對刑法總則有關規定的說明,《紀要》是對個別罪名有關適用的解釋,《意見》效力大于《紀要》,雖然不能用《紀要》的規定去反證總則的解釋,但是其中蘊含的相關精神,是從瓦解犯罪、打擊犯罪的角度出發,鼓勵揭發同案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構成協助抓捕型立功,可以本著有利于打擊犯罪、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適當作出從寬的解釋,促進被告人認罪服法,實現更好地打擊犯罪。 上海黃浦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