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銷售劣質服裝被罰款24萬
近日,ZARA關聯公司颯辣(上海)有限公司新增了2條行政處罰信息,該信息顯示,ZARA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沒收違法所得5萬元,罰款24萬元。另外,根據統計,ZARA因為銷售不合格產品累計被罰7次。
上海刑案律師分析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銷售不合格的產品,甚至還可能構成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行為。從該法律條文中可以看到,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也屬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客觀表現形式。法律還規定,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該罪中所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所謂“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即,產品質量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誠信經營才能長久,如果對消費者進行欺詐、侵權,那么不僅會面臨來自行政機關的處罰,還會喪失顧客的信任,最終得不償失。上海刑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