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句話是站不住腳的。相反,婚姻是愛情的保障。而這種保障就是《婚姻法》。上海房產律師帶你看看戀愛期間買的房,分手要怎么分?因此就經常產生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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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時,他的工資是他的工資,婚后,他的工資是你的工資。戀愛時,分手只要一句話,婚后,離婚是一兩年的過程。戀愛時,欺騙不承擔法律責任,婚后,重婚輕離婚賠償,重監禁。
夫妻比戀人承擔更多的法律義務,享有更多的法律權利。
言歸正傳,今天我們主題戀愛期間買房充分體現了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后買房和戀愛期間買房有很大區別。
簡單地說,以婚后一個人的名義買房子,無論以誰的名義登記,只要沒有特別的協議和情況,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共同所有,離婚時一半。但是,如果是婚前,即使雙方共同出資,如果房屋以一人的名義登記,財產的性質是什么?
我真的不敢說出絕對的答案。
相關案例
珊珊。阿浩是一對年輕夫婦。2012年同居期間,他們以珊珊的名義在廣州南沙區買了一套房子。房屋總價665055元,首付205055元,阿浩15萬元,珊珊55055元。珊珊個人向銀行抵押貸款余額46萬元。后來,由于工作的變化,兩人于2014年10月分手。2012年66萬元購買的房子現在價值96萬元以上。
所以問題來了,同居期間買的房子該怎么分?
珊珊認為房子是她的,阿豪的出資是貸款。假如是貸款,那么分手時,珊珊只需要還本金15萬元。
阿豪認為房子是共有的,需要分割房價。如果是共有房屋,阿豪可以分割的財產遠高于15萬元。
這是人民法院報告的真實案件。在這種情況下,珊珊只主張投資是貸款,甚至主張對方的投資是贈與。什么是禮物?贈與是免費的,不需要歸還。在這樣的情況下,判決結果往往是相似的。
那我們來看看這個案子是怎么判斷的呢?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該房屋的性質是雙方共有的。判決結果歸珊珊所有,珊珊繼續支付房屋抵押貸款全部貸款,珊珊向阿豪支付房屋補償295067.93元。
判決原因是什么
首先,在購買涉案房屋時,珊珊和阿豪戀愛了,已經住在一起了。
針對這種情況,阿豪在原審中提供了當時與雙方都是同事的多名證人的證言,其中一名證人出庭作證。同時,阿豪還提供了與珊珊關系密切、訂婚更多的相關照片等證據,進一步證實了雙方形成同居關系的事實。珊珊在原審和二審中沒有提出相反的證據進行反駁。因此,原審法院認定珊珊和阿豪在購房時是同居關系的事實依據。
其次,從購買涉案房屋的時間點。
房屋的支付方式,結合珊珊和阿豪在購房前后的同居關系,可以認定涉案房屋由阿豪和珊珊共同決定。雙方就看房、共同投資購買達成協議。雖然涉案房屋以珊珊的名義登記,以珊珊的名義辦理了按揭貸款,但大部分首付款都是阿豪直接支付的。在房屋同居期間,以及阿豪到其他地方工作期間,阿豪的全部工資由珊珊保管和控制。可見,房子是共同購買的,阿豪在雙方分手前實際承擔了房屋的按揭費用。
第三,珊珊主張房子是一個人買的,阿浩投資的15萬元是他的債務,但沒有提供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證明他的主張,法院不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將房屋認定為按份共有。阿豪的利益相關者得到了保護。
但現實中,像阿豪這樣幸運的人并不多見。戀愛期間無名買房,首付全軍覆沒,本金只追回。
不同判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雙方之間缺乏證據。買房前雙方的協議很容易避免無數的后續風險,但我們的國情不允許我們明確結算。
歸根結底,以對方的名義買房是一種風險。如果你愿意為愛冒險,那么以下是我的建議:
1.您承擔的法律風險:買房時只寫自己的名字>雙方的名字>對方的名字。
2.保留所有銀行流量,不要使用現金。
3.不要表達禮物、送禮等意思。
4.必須只寫對方的名字,學習本案中的阿豪,盡量保留同居證據。
5.只有寫對方的名字,才能表達這是我們共同的小家、我真的很喜歡我們的家等共同購房的意思。
生命是有價值的,愛是無價的。愿大家真誠待人,但也知道做事。
不同情況,還需具體分析。上海房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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