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購房人在收房時或收房后,發現精裝修房屋信息質量和裝修技術標準不符合約定,在與開發商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上海法律咨詢網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民事訴訟應遵循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第六十三條民事訴訟程序規定: “證據應當包括:
(一)當事人陳述;
(二)書面證據;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陳述(VII-RRB-專家意見,和(viii)審訊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確證,才能作為確立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九十條規定: “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申請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申請所依據的事實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在作出判決前不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請求的,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第七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陳述不能提出其他有關證據的,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同意。”。
如果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中,關于學生違反裝飾裝修及設備管理標準,對于一些開發商應承擔問題及時更換、修理,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及其他承擔違約風險責任的方式方法進行了一個約定,依據上述約定執行。
如果購房人與開發商之間沒有得到明確的書面約定,則可以提供依據包括以下方面法律政策法規、司法解釋的相關國家規定,根據不同嚴重影響程度不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經濟損失等主張。
主體進行質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企業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人可以通過主張解除合同;《建筑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筑的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必須在合理的使用壽命內保證質量”。
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方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復核。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第一款:“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通常這種情況下,商品房主體進行結構信息質量管理不合格的情況極少,那么應如何正確理解“因房屋建筑質量造成嚴重社會影響企業正常生活居住使用”?在法院審判實務中,通常會選擇通過學習專業的檢測對房屋是否能夠存在發展質量控制問題研究予以確認,存在具有以下情形,購房人就可以主張“嚴重程度影響公司正常居住使用”:
(1)精裝修后應當同時具備的正常居住功能更加嚴重缺失,且在合理期限內不能及時整改完成,不能沒有達到“無需再裝修即能正常居住使用”的狀態,如廚、衛設施不合格,墻壁粉刷與地板鋪裝質量低劣須全面返工等;
(2)精裝修設計、用工、部品不符合強制性國家相關標準,對居住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技術構成一個隱患,且在合理期限內不能修復至合格。如室內電路、室內陽臺設計過程中存在一些安全風險隱患,裝修材料不符合消防人員要求等;
(3)室內生態環境治理污染現象嚴重,如室內有害氣體及放射性物質超標,在短期內無法排除的。
上述“嚴重影響正常住宅使用”并導致合同解除的,開發商不僅要退還買方的全部價款,還要賠償買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如果室內環境污染嚴重,開發商也應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上海法律咨詢網提醒大家,買家在購買商品房精裝修時,應將書面材料如房地產廣告、宣傳資料、平面布置圖、裝修圖紙、商品房銷售合同及補充協議、住宅用途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檢驗清單等妥善保管,如模型房、沙盤模型及交付的精裝修房屋質量或裝修標準不符合此類問題,可錄像,必要時可進行公證或申請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