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房屋銷售合同:雙方同意終止合同;根本違約;合同未按時履行,延期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關于房屋銷售合同的終止,上海房屋買賣律師為您解答。
一、房屋買賣合同終止情況如何
1.房屋買賣合同終止:
(1)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2)合同有根本違約;
(3)合同未按時履行,延期履行;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條買方因不符合質量要求,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終止合同。買方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終止合同的,標的物損壞。損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終止合同:
(1)因不可抗力無法達到合同目的;
(2)履行期屆滿前,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3)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
(4)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不能達到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以持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二、什么情況可以解除房屋意向書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意向書:
1.標的物的部分或全部損壞,不能歸咎于當事人
當事人丟失的,可以要求減少或者不支付費用;
2.當事人可以因標的物部分或全部損壞而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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