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貸款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是指雙方因違約而造成損失的糾紛,由誰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糾紛。 本文分析了貸款合同糾紛的產生、構成、表現形式及解決方式等方面的內容。
一、借款企業合同管理糾紛的產生
借款合同糾紛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借款合同的履行和違約責任發生的糾紛。 就合同履行而言,貸款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糾紛。 就違約責任而言,貸款合同糾紛是指由誰以及如何承擔違約責任引起的糾紛。
在實踐中,貸款合同糾紛是不可避免的。 從客觀情況看,合同簽訂后,由于社會環境和自然條件變化,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遇到了意想不到或者無法克服的困難,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履行,造成糾紛。 從主觀情況看,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沒有嚴格、認真、細致地簽訂合同,甚至有些當事人想欺騙銀行,根本不想履行合同。 導致糾紛。
貸款合同糾紛不僅會影響雙方的經濟利益,而且會給社會和國家帶來損失。因此,及時、合理、正確地解決貸款合同糾紛,不僅有利于借款人維持正常的生產、生活,而且有利于貸款人融資,也有利于維持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和金融秩序的穩定。
由于借款合同履行方面的問題與對策在前面已有詳述,現僅提供由于違約責任而產生的糾紛及對策。
二、違反借款合同管理責任的構成一個要件
1. 雙方一定違反了合同
違約包括不履行借款合同和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兩種行為. 不履行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完全沒有履行借款合同項下的義務。 借款合同履行不完全是指當事人僅部分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未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均為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主觀上一定有過錯
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本應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由于工作失誤而發生不良后果。無論是故意違約還是過失違約,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借款企業合同中借、貸方發生違約的具體實際情形
根據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對于銀行進行發布《貸款管理通則》(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貸款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處五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1)不公布所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的
(2)發放貸款時沒有公開貸款條件和審查內容
(3)沒有在規定一定期限內答復借款人提供貸款公司申請的。
根據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對于銀行進行發布的《貸款通則》(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貸款人有下列問題情形十分之一,由中國人民通過銀行可以責令改正;有違法行為所得的,沒收違法經營所得,并處以違法企業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一個違法活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網絡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刑事法律責任:
(1)貸款人違規墊付委托貸款資金
(2)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
(3)貸款人違反中國社會人民對于銀行管理規定,對自營貸款公司或者一個特定貸款在計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沒有任何成本費用的,或者對委托貸款在計收手續費之外收取其他國家任何費用的。
根據《貸款管理通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企業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發展特別對于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進行支付平臺借款人尚未通過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以及部分或全部學生貸款:
(1)貸款未按貸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
(2)貸款股權投資;。
(3)利用貸款從事證券期貨投機活動的。
(4)未依法取得企業經營發展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公司經營管理房地產市場業務的;依法取得生產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主要從事房地產投機的。
(5)未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
(6)以非法收入為目的相互借款。
根據《貸款管理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應當責令借款人改正。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未改正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重大事實
(2)未如實向貸款人提供銀行、賬號、存貸款余額等全部信息。
(3)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管理情況和有關社會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活動進行監督的。
(4)解決企業借款進行合同管理糾紛中應注意的問題
1.選擇一個恰當的解決問題糾紛的方式
貸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解決。這種方法方便、快捷、成本低廉、易于實施,有利于維護雙方的感情,有利于今后繼續合作。
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運用訴訟手段解決糾紛時,必須及時、正確地審理案件、解決糾紛,不要久拖不決,以減少雙方的經濟損失,維護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的利益。
2. 關注貸款合同糾紛解決時限
借款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因借款合同發生爭議應及時解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貸款合同爭議的解決有一定的期限。 期限以《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準,即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不向法院申請民事權利保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因此,合同當事人,特別是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發生后及時解決爭議,不得超過期限,從而喪失勝訴權,從而造成經濟損失。
3.聘請法律顧問幫助你解決糾紛。
借款合同管理發生矛盾糾紛后,合同當事人可聘請律師可以參與社會糾紛問題解決,給自己出謀劃策。因為中國律師是國家的法律教育工作者,精通相關法律,聘請其作自己的法律顧問,能較好地維護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
4.在擔保貸款合同中,應當注意擔保主體合并或分離時,變更后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貸款合同的義務,并享有應有的權利。
如果企業擔保行為主體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則按照其擔保公司貸款的數額來確定自己承擔社會責任的比例,而不應該互相推托,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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