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房時,誰都希望能順順利利的完成交割,但總是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產生。上海房產買賣合同律師就以一個實際案例進行解讀,希望能對您有借鑒意義:
上海房產買賣合同律師層代表其中一名被告處理一宗有關搬遷房屋買賣糾紛的復雜案件。該案被法院裁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原告與被告就搬遷房屋的買賣發生糾紛,雙方簽訂了《搬遷房屋買賣合同》 ,并簽訂了《貸款合同》和債權公證書。
本案中的爭議在于雙方是否存在真正的合同關系。是買房子還是貸款?
原告起訴稱,由于房屋被拆遷移轉,房屋出售期限尚未屆滿,產權轉讓無法辦理。 為了保護原告利益,為了防止被告因房價上漲違約等原因而簽署貸款合同,原告主張雙方均為與該房屋買賣合同有關的合同,且該房屋在三年后已達到上市交易條件。 由于上海房價大幅上漲,被告拒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以原告名義過戶。 逾期轉讓所有權的違約金及原告的訴訟代理費由被告承擔。
律師在了解合同簽訂意圖、合同簽訂過程和與被告履行事實后,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代表被告的辯護意見和組織證據,雙方簽署的《搬家買賣協議》不是被告真實意圖的表達。 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貸款關系,以動產作為貸款擔保。 不符合一般二手房交易流程。
該案由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進行了四次公開審理。認定原告委托第三人與被告人簽訂了搬遷房屋買賣協議,但沒有提供第三人當時向被告人披露委托事項的證據,原告和被告人同時公證了債權,完全不符合二手房的正常交易程序。上海市人民松江區最終認定,原告與被告在房屋買賣中沒有真正的合同關系,應當按照私人貸款與貸款的法律關系審理,并向原告買方說明債權變更的情況。原告買方不改變私人貸款請求的,上海市人民法院松江區依法駁回訴訟。
原告中國上海XX金融市場信息技術服務能力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XX房屋可以買賣雙方合同管理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應當適用一個簡易操作程序于20XX年7月21日、20XX年8月30日兩次社會公開開庭時間進行分析審理。嗣后,依照原告的申請,本院依法通過追加XX作為我國第三人沒有參加本案訴訟。本案于20XX年10月13日再次使用公開開庭方式進行調查審理。因案情比較復雜,本案于20XX年11月27日轉為企業適用對于普通用戶程序設計并于20XX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過程中進行重新審理。原告的委托其他訴訟保險代理人XXX,被告XX及其工作委托相關訴訟代理人崔迎春四次均到庭參加一些庭審,原告的原委托行政訴訟代理人XXX到庭參加第三次庭審,原告的法定代表人XXX及第三人XX到庭參加第三次庭審。第三人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組織第四次庭審。本案經院長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XX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 1、責令被告以原告的名義轉讓位于上海市松江區思井鎮思凱路XX弄291號XXX室的房屋(以下簡稱“爭議房屋”); 責令被告支付原告28.5萬元違約金。 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萬元律師費。 事實與理由:20XX年XX月XX日,原告以其名義向被告購買了爭議房屋,雙方約定總房價為95萬元人民幣。 由于該房屋是拆遷安置房屋,當銷售期限尚未屆滿時,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為保護原告的利益,防止被告因房價上漲而違約,本合同雙方約定的房屋總價為人民幣190萬元。 原告實際向被告支付85.5萬元,被告向原告開具收據177萬元。 同時,雙方對債權進行了公證,債權金額為190萬元。 如果被告拒絕履行購房合同,原告可以選擇支付190萬元調查被告債務。 被告與原告委托代理人XX簽署《房屋買賣協議》,原告實際支付房屋價款85.5萬元。 目前該房屋已符合上市交易條件,但被告拒絕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相反,他重新簽發了自己的生產證書標志。 因此,它最初被告知法院,希望上訴能夠得到裁決。
被告 xx 辯稱它不同意原告的主張。原告和被告之間實際發生的是貸款關系,而不是買賣合同關系。因為被告急需用錢,所以應原告的要求,簽署了《搬遷協議》.但房屋買賣雙方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買賣,“搬遷房屋買賣協議”只是貸款關系的擔保。原告要求被告將有爭議的房屋以原告的名義轉讓,違反了禁止扣押的法律,因此原告要求撤銷訴訟。
第三方XX表示,原告的索賠具有充分的法律根據,代表原告與被告簽署了《搬家房屋買賣協議》。 由于被告急需用款,因此原告在一天內要辦理所有手續,只有第三人簽署了《搬家購房協議》并在網上簽字。 第三個人沒有去現場檢查房子。
經審查,法院認為原告依據《移動房屋買賣合同》主張《房屋買賣合同》項下權利的主張未得到法院的認可。 原因如下:原告向被告購買了該房屋,但原告以第三人的名義與被告簽訂了《移動房屋買賣合同》,并以第三人的名義辦理了網上簽約。 當時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第三方已向被告披露委托事項,原告現以自己的名義主張《動產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無依據。 原告人與第三人在《釋放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總價190萬元,并對190萬元債權進行公證,與二手房交易的一般流程完全不符。 原告主張其是一家專業購買拆遷房屋的公司,與其在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不一致,與該房屋的住宅物業相抵觸。 因此,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正的合同關系。
經本院解釋,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內變更訴訟請求的,視為堅持原訴訟請求,不利后果由原告承擔。
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決定如下:
駁回原告上海XX金融市場信息技術服務能力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要求對方當事人的人數不斷提出一個副本,上訴于上海市作為第一部分中級以及人民通過法院。
以上就是上海房產買賣合同律師整理的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實際案例。如果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上海房產買賣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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