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檢院決定將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查處和決定是否起訴,是客觀形勢和檢察業務工作發展的需要,各級人民檢察院要重視這項工作。
二、人民檢察院受理的重婚案件,是指被害人不控告而由其他公民、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重婚案件,各地要嚴格掌握受案范圍。
三、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重婚案件中,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和政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及時作出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決定。
四、重婚案件屬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要慎重,應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
五、凡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重婚案件,均應起訴到人民法院審判。
六、人民檢察院起訴有重大影響的重婚案件,應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且監督審判活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