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賈女士今年85歲,是家庭婦女,其名義的私房于2008年1月搬遷,當時人口9人,家庭4套。其中長子一家五口兩組,賈女士一組,次子一家三口一組。小兒子媳婦是再婚帶個兩歲的孩子兒子于2009年3月去世,去世前立下一份代書遺書,說明他死后所有財產都由妻子繼承。那么,這個遺囑有效嗎?賈女士有繼承權嗎?妻子帶來的孩子是否有權繼承?
上海遺產律師解析賈女士的小兒子不能剝奪無生活來源的母親的繼承權,繼子可以享有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張女土小兒子請人代寫的遺囑如符合上述代書遺囑的規定,該遺囑有效。如果賈女士對遺囑真偽有異議,可以申請對該遺囑予以鑒定,以保護賈女士的合法權益。
賈女士的小兒子不能剝奪母親的繼承權。由于張女土已85歲高齡,不但年事已高,且是家庭婦女,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所以,張女土兒子的遺囑即使有效,也不能剝奪賈女士的合法繼承權。
繼子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由于賈女士兒子再婚時,他的繼子僅有2歲,他們已經形成了撫養關系,故符合上述繼子可以享有繼承權的相關規定: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上海遺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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