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兩邊一旦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那么婚姻存續(xù)時期所得的全數(shù)財富都屬于夫妻配合財富,兩邊平等地享有占領、應用、收益和懲罰的權力,有約定的除外。從法律理層面而言,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共同共有,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然而在離婚訴訟中,法院還需要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快來跟上海離婚糾紛律師一起來看看之前我們親身經歷過的一件事吧:
早上,一個女性當事人氣急廢弛地離開所里,“律師,我老公出軌了,你能讓他凈身出戶嗎?”
說著,啪的一聲,把一個牛皮紙信封扔到我眼前。我關上一開,是一些限制級的艷照,標準還真不小,站在一旁還邊沒成親的小助理掃了一眼,馬上紅了臉。
我問她,“拿到這些照片你是費了很多功夫吧?”
當事人憤恨地說,“是啊,找了偵探公司,跟蹤了很久,還花了很大一筆錢才搞到的,既然他不仁,休怪我不義,我便是要讓他凈身出戶地滾開?!?
我給她倒了一杯水,等她的感情平復上去后,告訴她:“這些確實是證實對方出軌的無力證據(jù),然則,不克不及以此為由要求對方凈身出戶?!?
當事人一臉不惑,瞪大了眼睛,“有無搞錯,那我不是白忙乎了?”
我笑笑,表示她寧靜,“盡管咱們做不到讓對方凈身出戶,然則,假如從這些方面入手,我們還是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多分財產的?!?
“一別兩寬,各生歡欣”只是一種美妙的欲望,當婚姻走向絕頂?shù)臅r間,不少夫妻還是反目成仇、對簿公堂了,而財產分割問題則是引發(fā)離婚訴訟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我國,假如存在如下情形,法院是可以在離婚財產分割上作出相應傾斜的:
《民法典》第1092條劃定了離婚時少分或許不分財富的五種情況,即一方潛藏、轉移、變賣、毀損、浪費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
詳細來講:潛藏是指將財富隱匿起來,不讓別人發(fā)明,使另一方無奈獲知財富的地點從而無奈操縱;轉移是指擅自將財富移往他處,或將資金掏出移往其余賬戶,離開另一方的控制;變賣是指將財富折價賣給別人;毀損是指接納打壞、拆卸、涂抹等破壞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來具有的使用價值和價值;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任意浪費;偽造債務是指制造內容虛假的債務憑證,包括合同、欠條等,并將所涉共同財產據(jù)為己有。
除了上述五種少分或許不分財富的情況,實務中另有三種可以酌情多分的情形:
1、一方有錯誤,無過錯方能夠多分財產。
《民法典》第1091條劃定,“重婚;與別人同居;實行家庭暴力;荼毒、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余龐大錯誤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侵害補償”。在財富宰割中,法官會考慮一方的過錯大小以及財產情況作出酌情傾斜,但不會顯示公平,更不會影響過錯一方的日常生活。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
《民法典》第1087條劃定:離婚時,夫妻的配合財富由兩邊和談處置;和談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據(jù)財富的詳細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意味著財產分割時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以便盡可能地減輕離婚對于未成年子女帶來的影響和傷害。
3、照顧生活困難一方。
《民法典》第1090劃定:離婚時,如一方生存艱苦,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小我私家財產中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生存艱苦是指依托小我私家財富和離婚時分得的財富無奈維持本地基礎生存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也屬于生活困難。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即便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也有給予適當幫助的義務,因此財產分割時,可以提出上述情形,請法院給予適當照顧。
法律能夠保證權力,卻不能保鮮戀情,當在婚姻中遭受“反水”,建議大家及時咨詢婚姻律師,讓律師介入處理,以便搜集更多利于多分財產的證據(jù)。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lián)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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