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案件,由于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訴訟管轄與普通離婚訴訟管轄有所不同,不能簡單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既然如此,軍人離婚由哪個法院管轄?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條文規定】
第十一條[修改]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許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據。
【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于特地統領情況的規定。本條廢除了《92年看法》第11條、并結合了《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規定》有關條款。
【條文理解】
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重要職責使命,。《92年看法》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假如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領。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一般認為,《92年意見》的上述規定,既遵循了“原告就被告”的訴訟管轄原則,又考慮到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訴訟時,由非軍人住所地管轄,體現了便于保護法院審理和便于當事人參加訴訟的要求。
跟著經濟社會的倏的進展和國防設置裝備擺設的穩步推動,軍內民事案件已再也不局限于軍人婚姻家庭,還包括武器設備訂貨、戎行財富轉讓與租賃、涉軍人身或財富侵害補償等。跟著軍內民事案件的大幅增進,自1992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屢次以復函的方式,批準軍事法院擴充審理民事案件的局限。從1993年至2011年3月,軍事法院審結的一審民事案件范例首要集合在合同糾紛、借貸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雙方當事人大多為軍人和軍隊單位,但也有軍事法院受理地方當事人起訴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軍事法院開展民事審判,及時化解了民事矛盾糾紛,有力維護了部隊官兵的合法利益。
然則,軍事法院民事案件審理依然存在著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如,軍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法令根據缺乏,軍事法院組織法還沒有宣布施行,對于軍事法院擴充民事案件審理局限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而不是法律說明,等等。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動手對軍事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局限和前提舉行標準,首要是如下四個方面:第一,保持軍事法院統領民事案件局限適量性準則。軍事法院是特地法院,其管轄民事案件局限應有限度。第二,保持雙方準則。對于交通不便和當地未設軍事法院的,賦予子當事人選擇向地方法院起訴的權利。第三,堅持程序公正原則。管轄問題是當前民事訴訟中引發爭議較多的方面,對當事人實體權益影響較大,因此,要高度體現對當事人程序權利的保障。第四,兼顧國防利益、軍人權益和地方當事人權益保護的原則。
基于以上思量,2012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了《軍事法院統領民事案件規定》(法釋〔2012〕11號),對軍事法院統領審理民事案件本能機能進行了調解美滿,并已于同年9月17日執行。因《92年看法》第11條對于“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假如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領”的內容,與《軍事法院統領規定》第二條第三項“以下民事案件,處所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許提出請求的,軍事法院應該受理……(三)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膠葛案件”內容相沖突,應予拔除。而《92年看法》第11條對于“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許原告地點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內容,也體現在了《軍事法院管轄規定》第一條的內容里,再行規定沒有必要。因此,本次司法解釋修訂,廢除了《92年意見》第11條,吸收了司法解釋規定的“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作為第十一條的內容。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在審訊實踐中應注重:這次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修正,廢除了《92年看法》第11條。然則,關于涉軍離婚的訴訟統領,假如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軍事法院專門管轄,地方法院沒有管轄權;如果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離婚訴訟,地方法院和軍事法院均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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