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汽車、載貨汽車和其他經營車輛在道路上運行的時間相對較長,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也不少,一旦發生事故不得不維修,就會造成停運損失。所以,誰應該承擔這些損失呢?如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一般認為順風車變更車輛用途為營運車輛,而不負保險理賠責任。這樣的保險公司辯護能成立嗎?下面上海交通事賠償故律師解讀案件。
一、經營車輛的停運能讓商業險賠償損失嗎
這是一起案件:賈某駕車與張某駕駛的出租車相撞,交管部門認定,賈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車險和商業三者險是賈某50萬元購買的。張某是一名出租車司機,與王某合伙承包出租車,月租費4140元。張某車輛在修理廠維修,10日,王某向法院起訴賈某和保險公司索賠合同金及誤工費。而保險公司認為承包金與誤工費均屬間接損失,商業保險合同中明文規定間接損失不賠償。法庭最后裁定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合同金1102元,誤工費1333.3元。
但保險公司通常對經營性車輛停運損失屬間接損失,不賠償。
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以下簡稱“道交事故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3款規定:
法律上從事貨運、客運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由于不能開展相應業務而造成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起案件中,保險公司的抗辯觀點并不被支持。在實踐中,間接損失是否屬于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范圍,根據條款的內容和效力有不同的情形進行區分。“間接損失”,是侵權者對他人財產的侵害,使被侵權者在一定范圍內與財產有關的未來利益損失。
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當按照《道交事故司法解釋》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確定車輛停駛損失的賠償范圍。承保人簽定商業三者險合同時,一般不會就停運損失等間接損失進行理賠,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對間接損失不予賠償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說明。對于間接損失額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仍然要在他們的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主張商業險免賠額
伴隨著因特網和共享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出行需求呈現出多樣化,網約車、網約車、順風車等多種網絡平臺用車。對于私家車和營運車輛實行不同的保險費率標準,因此,在發生順風車事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通常會將順風車改變其車輛用途而拒絕承擔保險理賠責任。這樣的保險公司辯護能成立嗎?
《保險法》第52條規定:
對保險標的明顯增加的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并由保險人按照合同規定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保險標的的危險性明顯增大,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徐某駕駛小型客車由于轉向不當與高速護欄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路產受損,乘務員曹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徐某負全責。事發時,曹某為順風車合乘者,徐某為合乘人員,通過“滴滴出行”平臺進行上述合乘。由于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曹某將徐某、保險公司等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37000元。法庭最后裁定保險公司賠償曹某10000元,車上人員險賠償曹某剩余27000元。
在實際生活中,順風車是以友好互助、節省成本為出發點,即使付費也不能獲得行車成本之外的經濟利益。所以,不應把收費視為“有利可圖”,更不能作為“有利可圖”的理由,所以合同中的順風車并非“有利可圖”。本案件中,法院依據徐某順風車行駛路線及一段時間內接單數,判定其行為不屬于導致被保險人駕駛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況,保險公司仍需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順風車”的收費標準,在合理時間內提供順風車服務的頻率、行駛路線等因素,如認定屬于“網約出租車”實際情況,則其本質上屬于改變車輛用途為營運車輛,在客觀上增加了私人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也可以成立。上海交通事賠償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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