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機動車交通糾紛的侵權人,肇事者通常是第一責任主體,但在許多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最終責任由其他主體承擔。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基本原則是“運行控制”和“運行效益”標準。上海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運行控制是指實際上對機動車輛運行的控制和控制狀態,運行效益是指機動車輛運行所產生的效益。在特殊情況下,如何適用“經營優勢”和“經營利益”的標準是一個難題,特別是在涉及多種法律關系的案件中,準確界定責任主體是審判實踐的不同之處。
本課題梳理了5個有爭議的典型問題,包括: 特許經營中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與司機共同承擔車輛租賃責任主體、交通運輸行業車輛融資租賃中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試駕中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主體、乘客開門造成損害主體。
快遞業特許經營中的交通事故責任主體認定
1、問題進行引入。近十年來,我國經濟快遞服務行業技術迅猛發展,大型全國性快遞有限公司員工普遍以簽訂特許經營管理合同的方式可以授權個人設立的地方小型快遞公司需要使用其標識,為其經營快遞業務。
這種經營活動方式對大型快遞公司以較少的投入社會快速在全國各地擴展業務起到了積極推動教育作用,但由此我們帶來的法律環境問題和爭議也不少。其中,被特許的小公司雇傭的工作研究人員在運送快遞過程中可能發生交通安全事故致他人損害的,作為特許人的大型快遞公司產品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能力以及應承擔何種責任,審判實踐中學習存在差異較大爭議。
2、觀點進行梳理。經梳理,近三年省高院再審案件有2件,全省中基層人民法院一、二審案件有18件,通過“中國作為裁判文書網”檢索,全國法院有數百件,各地不同法院對此類犯罪案件判法五花八門。有關特許人快遞物流公司的賠償經濟責任風險承擔社會問題研究主要有以下四種裁判觀點。
第一種觀點可以認為,交通安全事故的侵權行為主體是被特許人的工作服務人員,與特許人并無直接的法律沒有關系,故特許人無需自己承擔損害賠償制度責任,這也是我國當前市場主流裁判觀點。第二種觀點我們認為,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是否屬于一個企業財務內部發包、承包單位性質的法律環境關系,故應由特許人承擔全部要求賠償責任。
第三種觀點的人認為,特許人從被特許人的經營實踐活動中獲益,特許人與被特許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四種觀點以省高院(2020)贛民再24號案為代表,再審判決結果認為,特許人未盡到監督成本管理部門職責的,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規則分析。在上述判斷觀點中,第一種判斷觀點認為特許人應當獨自承擔賠償責任,屬于當前的主流觀點,這種觀點側重于侵權法律關系中侵權人與法律責任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沒有分析法律責任主體與交通事故法律責任主體授權的特許人之間的關系,也沒有考慮特許人的相關義務,特別是特許人通過特許合同向特許人轉移各種法律風險的情況。
第二種觀點認為,責令特許人承擔全部責任,而不要求被特許人承擔任何責任,這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三種觀點認為,特許人與被特許人應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觀點對特許人過于嚴格,違反了連帶責任的基本原則。
造成司法實踐中眾說紛紜的主要原因是對新興快遞業的成因、法律關系及其對快遞業主體和公共利益的影響研究較少,特別是對特許人侵害特許人權利時特許人的外部民事責任研究較少。與一般特許經營模式相比,快遞特許經營有其特殊性。
交通運輸是快遞業的主要運輸方式,公路運輸不僅是高速公路,而且是國道和省道,屬于風險系數較高的行業,從事高風險行業,企業應該受到更高層次的重視和保護義務的教育。本專題傾向于同意第四種觀點,即特許公司應當承擔更加合理的補充賠償責任,分析的理由如下:
根據外在同一性理論,即整體性理論。責任人與行為人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使其在外部表現為一個整體。受害人不需要考慮行為人與責任人之間的內在關系,所以責任人應對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負責。
上海律師提醒大家,在明示的特許經營關系中,被特許人將特許人的商標用于工作服、運輸、裝潢、廣告等。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的經營行為具有外在的身份特征,有密切的利益關系,第三人無法知曉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如果完全排除特許人的責任,會與公眾的一般認知相沖突。
上海律師事務所視角:教師駕車撞 | 沒有投保交強險的車與行人發生交 |
上海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死亡賠償 | 農村五保戶因交通事故致死的死亡 |
保險公司能否以理賠為由對抗交強 | 兩次交通傷殘鑒定受害人的誤工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