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時代,辭職跳槽已經是家常便飯,然而勞動者在離職的時候可能面臨原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那么如何補償拖欠的工資,快來和上海勞動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有關法律規定
(一)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需額外支付相當于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支付發展勞動工作報酬、加班費或者通過解除、終止勞動服務合同的經濟環境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居民最低工資作為標準的,應當及時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賬款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依照我國勞動保險合同的約定時間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網絡支付勞動者生產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農村最低工資數據標準要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需要支付市場經濟風險補償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拖欠或者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律師支招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若用人企業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通過如下教學方式維權:
(一)勞動者可與用人企業單位進行協商;
(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三)勞動者之間可以通過依法向當地中國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四)勞動者可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酬及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盡管勞動者維權的渠道很多,但上海勞動糾紛律師建議勞動者應該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相當于工資25% 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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