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防疫規定造成的處罰,公司能否向員工追償嗎?上海勞動糾紛律師為您帶來下面案例。
案件介紹
2020年1月8日,張三與一家出租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承包營運合同約定張三為出租車司機。
一家出租公司提交的行政處罰決定顯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司機張三于2020年3月17日從澳門返回珠海,在新冠肺炎隔離觀察期間擅自駕駛,一家出租公司主張在隔離觀察期間駕駛該公司的出租車,導致該公司被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罰款3萬元,應賠償上述經濟損失。
仲裁委員會發出不接受通知。一家出租公司拒絕接受仲裁結果,并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張三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未出庭,一審法院缺席審理。
一家出租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1。要求張三賠償3萬元的經濟損失;2.張三將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權質證對方提交的證據。張三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視為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因工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 責任。在本案中,張三未遵守2020年3月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家庭隔離觀察規定,擅自駕駛出租車經營,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因此,一家出租公司被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罰款3萬元,張三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正如行政處罰決定所載,一家出租公司確實管理不善,也應對此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綜上所述,張三應賠償一家出租公司的經濟損失,賠償金額由一審法院酌情確定。
張三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一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判決:張三在判決生效后7日內賠償出租車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7萬元。
一家出租車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變判決,支持一家出租車公司的所有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原因:出租車的運行時間是無法控制的。張三擅自開車出去。一家出租車公司不知道,不應對本案所涉及的罰款負責。
張三上訴: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張三外出回京已向社區報告,未能聯系出租公司,無視與出租公司的電話和微信聯系。
二審法院認為
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張三在防疫期間違反家庭隔離規定,擅自租賃經營,并受到行政處罰。因此,一家租賃公司被罰款3萬元。張三應對一家租賃公司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張三上訴已向社區報告,但作為與非特定人群密切接觸的出租車司機,他應向一家租賃公司報告,并在家隔離。現在張三違反防疫規定外出經營,有主觀過錯,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張三上訴,他無法聯系租賃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這一主張,即便如此,也不得違反國家防疫政策。
一家租賃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防疫期間,應全面負責司機的外出和運營,嚴格落實防控責任。在本案中,一家租賃公司缺乏管理,并列出了涉及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家租賃公司也應對其罰款承擔一定的責任。
一審裁定張三向某出租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7萬元,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鑒上所述,張三。某出租公司的上訴要求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一審判決正確,應當予以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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