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如果在一年之內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對勞動者而言,向雇主主張一份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二倍工資差額的時效應如何計算?
案件簡介
今年十月十四日,白某在一家公司上班,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今年8月,白某因工作問題與一家公司發生勞動糾紛,某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白某不服,為此,白某于2019年5月27日向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由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被告不服仲裁裁決,因而向法庭提出訴訟。
申請書中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990元和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84000元。
裁決結果
一、判決生效后五天內支付白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17788.75元;
二、駁回白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訴訟請求。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賠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無故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白某,應當依法向白某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時間限制應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遭到侵犯之日開始計算。",盡管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在勞資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資而發生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資關系終止的,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然而,實際上,沒有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法旨在其原因在于,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其作為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所以,從本質上說,它屬于懲罰性賠償,而非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關于特別時效的規定不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一款規定。今年十月十四日,白某因未簽署勞動合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雙倍工資,顯然超出了法定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期間。
法律提示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是減少和防止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上海勞動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