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關系當中,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然而勞動者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今天上海勞動法律師為大家介紹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知識。
一.用人單元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條約是不是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劃定的來由解除需要提早一個月通知,如“不勝任事情,培訓或調崗后仍不勝任工作的,單位行使解除權需提早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
二.用人單位片面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必須通知工會?
是的,必需通過工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劃定:用人單位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假如單位在解除前未通知工會,則勞動者能夠間接以此為由來請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但是,用人單位在起訴前補正程序的除外。
三.用人單位片面解除勞動關系,是不是意味著解除了競業(yè)限制內容和條款?
不是的。用人單元解除勞動關系時,除還有商定外,用人單位能夠請求勞動者執(zhí)行競業(yè)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可以履行了競業(yè)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
四.勞動爭議,勞動者應當在什么時間請求勞動仲裁受到法律的保護?
勞動者在曉得或許應該曉得其權力被損害之日起一年內,應該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主張拖欠勞動報酬爭議的,最遲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五.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年限,每滿一年領取一個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條約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提成、加班費在內的工資性收入,報銷款項除外。
六.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是不是有義務激進公司的商業(yè)秘密?
有義務。公司在勞動關系存在時期可與勞動者簽訂失密和談,對哪些屬于貿易隱秘舉行商定,并對貿易隱秘采用相應的保密措施。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仍然有效。如果員工違反保密約定,侵犯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公司可以向員工主張相應的權益。
七.員工未提早一個月通知就脫離公司,公司是不是可以不予支付其當月工資?
不可以。用人單元應該依據員工當月的缺勤天數領取員工人為。若擅自離職給企業(y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企業(yè)可以要求員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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