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和開除都是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但是性質完全不一樣,開除更是一種行政處分,而辭退則不是。因此接下來將由上海勞動法律師為您介紹關于辭退與開除的區別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它們有以下三種區別:
1、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進行不同。 開除是屬于中國行政管理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具有處分。辭退屬于企業行政數據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
2.它們的適用對象和條件不同。辭退適用于嚴重違法違紀的員工。辭退紀律適用于那些不犯大錯誤,不斷犯小錯誤的員工,其錯誤的程序不足以辭退。
3.它們的執行程序不同。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由廠長(經理)提出辭退處罰,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違紀解雇的,根據《國有企業紀律處分人員暫行規定》,車間、部門應提供員工違紀證據和處理意見,廠長(經理)聽取工會意見后決定解雇。
擴展資料
企業辭退的原則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個勞動部門的五號文件規定,企業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搞好思想教育,幫助企業糾正錯誤。經過德國法律規定的教育或者行政行為仍然無效的,可以根據解雇的規定予以解雇。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發現辭退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如發現企業領導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學習做好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不能通過簡單從事,防止社會矛盾激化。辭退后,本人設計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在實踐中,許多企業存在辭退員工時無透明度,被辭退人員走得莫名其妙,甚至是管理者因為私人恩怨開除員工,公報私仇等情況,其實這些都是不合法的。因此當您遇到前述情況而自己又解決不了時,建議您可以在網上咨詢上海勞動法律師,讓律師幫助您跟這些違法企業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