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一名男子在朋友家門口被凍死,兩名同桌飲酒者被法院判處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桌飲酒者有什么義務幫助醉酒者?醉酒免責條款可以免責嗎?下面上海知名律師為你分析。
客人醉酒后凍死主人多次檢查無助
法院發現,2018年1月25日晚9點,王喝酒后來到余家,與余、鄒、劉一起喝酒。三個人知道王喝醉了,仍然和他一起喝酒。在此期間,王喝了一杯多酒。
當晚10點左右,余某以為王某和劉某喝多了,就把他們趕走了,繼續和鄒某喝酒。王某出門時走路歪歪的,說話不清楚,已經上頭了。余某供認。
10:30,余某和鄒某在走廊單元門內發現了王某。這時,王某坐在墻上。他們幫助王某回家喝茶,沒有幫助。之后,余某和鄒某多次下樓檢查王某,并將其移至單元門外的車前輪,但未采取救援措施。
直到26日0時42分,于某再次查看王某,才撥打120急救電話。急救人員趕到后,確認王某沒有生命體征。
在此期間,當地最低氣溫從零下5度降至零下7.4度。鑒定意見顯示,王的死亡是由嚴重的乙醇中毒和低溫和寒冷的環境引起的呼吸循環衰竭。
案發后,于某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讓妻子隱瞞王某前來喝酒的事實,還與同桌喝酒的劉某、鄒某串供,到案后作了虛假陳述。之后,于某等人賠償王某家屬4萬元。
法院:同桌飲酒者有注意義務,醉酒者不配合也應積極救助
庭審中,于某、鄒某的辯護人表示,他們曾想把王某送回家,而不是置之不理,放任不管,但王某并不配合。法院認為,王某處于深度醉酒狀態,意識不清。即使他不配合,和他一起喝酒的余某等人也應該采取積極的救助措施。
辯護人還指出,余某無法預見王某死亡的后果,對王某不負注意義務。王某的死是一起事故。法院認為余某和鄒某是完全刑事責任人。雖然他們在犯罪過程中喝酒,但他們意識清醒。他們和王某一起喝酒后,已經知道王某嚴重醉酒。當他們發現王某喝醉時,他們有注意義務。他們還意識到,犯罪當晚天氣寒冷,因為擔心王某出事,多次下樓檢查。因此,他們預測王某可能會死于醉酒和低溫環境,但他們相信死亡的后果不會發生。如果余某發現王某醉倒在寒冷的室外,鄒某可以采取安全救助措施,完全避免王某死亡后果的發生。因此,王某的死亡不是不可抗拒或不可預測的原因,也不是意外。
泰山法院認為,被告余某、鄒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9月23日,泰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余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被告鄒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律師:醉酒免責條款不能免責
吃喝是自古以來人們對待遠道而來或久不見親友的一種方式,也是我國群眾招待親友的良好傳統。但是,好客歸好客,法律法規和人道也要遵守。
近年來,同桌飲酒者因醉酒造成嚴重后果被判處刑罰或賠償的情況屢見不鮮。例如,聊城一名男子參加了工人和孩子的婚宴,并與其他工人同桌飲酒。由于飲酒過多,他的家人提起了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訴訟。當地法院裁定,6名被告賠償死者家屬7.2萬元。
如果同桌因過度勸說或知道過度飲酒而不勸阻,造成當事人嚴重后果,同桌飲酒人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人喝醉了,失去了自我照顧的能力,飲酒者應履行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的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賈仙霞說,如果你知道醉酒者獨自回家會有危險,讓這種行為發生,那么桌上的飲酒者就會有一定的主觀過錯,并承擔過錯責任。
因此,有人想出了一個舉動,要求參與飲酒的人提前簽訂免責協議,承諾其他在飲酒過程中因酒后意外傷害和死亡事故一起飲酒的人可以免除連帶責任。法律義務不能同意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公共場所經理或者群眾活動組織者未履行安全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行有救助義務,不得因此口頭或者書面聲明而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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