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違約責任說。患者與醫院有醫療服務合同作為基礎,醫院在接受患者的醫療請求和患者提供的醫療價金后,就應按照合同履行醫療義務,為患者精心治療,解除患者病痛。輸血致患者感染艾滋病,違反了合同約定,醫院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加害給付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損害債權人固有利益的,既是違約行為,也是侵權行為,構成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醫院輸血造成患者感染艾滋病,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權,造成了合同預期利益以外的固有利益損害,構成加害給付。加害給付責任實際上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因此,患者可以針對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在兩者中擇一提起訴訟,這也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精神。
第三,醫療過錯說。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輸血致患者感染艾滋病造成人身損害,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責任符合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具備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害人依照侵權責任請求損害賠償,是有道理的。其實,醫療過錯說的基礎就是加害給付理論,所不同的是,醫療過錯說通過行政法規的明文規定,直接按照侵權責任認定醫療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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