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以精神病人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案件應當受理。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代理她進行民 事活動。
法律對監護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并法律無明文禁止性規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圍,就應當立案受理,至于監護人是否有權代理精 神病人提起放棄配偶權的離婚訴訟,這些都是在審理階段應當審理查明的事實,而不是法院立案審查的內容。因此,監護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民法通則》第13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 行為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身份權的行使和保護也是一種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人的精神病人,除行使選舉權時在《選舉法》中有限制性規定外,法 律并沒有剝奪他們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只是他們民事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都必須通過監護人的法定代理才能實現,才能達到法律規定的事實效 果,因此,由肖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肖某提起離婚訴訟具有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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