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指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概括性不服,即只要不愿服從仲裁決定,不論不服的內容如何,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先裁后審是一種程序性規定,只要勞動者經過了仲裁機構的仲裁,不論結果如何,均應視為已經過了仲裁,法院應當受理”的觀點,是錯誤的。
“對仲裁裁決不服”是指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實體處理不服。這是因為,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就勞動爭議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二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三是對實體爭議裁決不服。這三種情形都是對勞動爭議作出的實體處理(包括明示或默示的不予處理)。而本案勞動爭議在濟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時,該仲裁委只是告知原告不屬本委員會處理,言外之意是其他仲裁委員會才是有權仲裁機關,對當事人的爭議事項未作出實體處理,本案也就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個三歲左右的女孩被一個13歲的男 | |